業者未經許可進口R-22熱水器及乾冷機 遭海關責令退運

為降低俗稱R-22的二氟一氯甲烷對臭氧層的破壞,環境部已逐步管制及削減破壞臭氧層物質的生產量及消費量。然而,基隆關近來發現有業者進口內含二氟一氯甲烷冷媒的熱水器及乾冷機,因未取得輸入許可證責令退運。鑑此,基隆關提醒業者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據了解,俗稱R-22的二氟一氯甲烷(HCFC-22),是典型的氟氯烴物質,常見當作冷媒用於製冷(冷藏、冷凍、空調冷氣),以及製熱(熱水)的產品與設備。

由於二氟一氯甲烷對臭氧層具有破壞力,因此環境部之前便訂出相關規定,對於二氟一氯甲烷逐步管制,以及削減二氟一氯甲烷的生產量及消費量。

基隆關指出,依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自105年1月1日起,已禁止使用二氟一氯甲烷於冷凍冷藏、空調新生產設備及新建工程的冷媒填充,製程使用或內含該氟氯烴種類的產品與設備,爰是類產品未經許可,禁止輸入。至於其他內含二氟一氯甲烷冷媒的產品與設備,依該辦法第5條第1項及第22條規定,氟氯烴未經許可不得輸入,未經許可擅自輸入氟氯烴,應於關稅法規定期限內,辦理退運。

由於近期發生業者未取得環境部輸入許可便進口內含二氟一氯甲烷冷媒的熱水器及乾冷機而遭退運,基隆關因此再次提醒業者,進口內含二氟一氯甲烷冷媒的產品與設備,如未取得環境部輸入許可證,除責令退運外,另可能涉及刑事責任,依空氣汙染防制法第52條規定,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所以商民在進口製冷及製熱產品與設備前,應多加注意是否內含二氟一氯甲烷冷媒,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