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法的五個建議:老是喊「XX零容忍」,等於給政府擴權開了空白支票

文:張柏勳

以遏止改造槍枝為名,行政院繼2020年前完成《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定後,今年再提修法。法案正在立法院等待排審,除行政院所提版本外,目前已有八位立委領銜或以黨團名義提出其他修正版本。部分相關業者或民間團體擔心合法產品遭波及,也紛紛提出意見,包括在警政署門口聚集陳抗等,顯見修法茲事體大,頗受關切。

草案公布以來,有些朋友找我聊這個議題,我想把這些各方的意見整理一下給立法諸公參考一下,希望立法院這次能把這個法律修好一點,不要像上次照單全收,結果後遺症一堆,只好事隔二年重提修法。

前次修法的後遺症

前後二次修法都是基於「溯源管理」的思想模式出發,因為以前查獲的非法槍枝絕大比例都源自所謂「模擬槍」改造,因此擴大解釋模擬槍的定義,將原本可合法販售的「操作槍」也納為管制品。

部分操作槍與模擬槍的確只有少數幾個零件(例如撞針)之隔,杜絕漏洞有其必要。但也有很多操作槍就真的只是純供玩賞、拍電影或供軍訓課教學使用,都在新的法律頒布後成了違禁品。

很多學校把一堆早年軍訓課使用的教學槍趁勢繳給警察局,或是有些玩家把自己收藏的塑膠模型槍或古董槍送到警察局檢驗,合法報備以取得執照。報備期間警局總共收到2000多件報備或繳銷申請。

因為立法者一心只想化繁為簡,想一網打盡,反而造成警力備多力分。這是後遺症之一。

但改造槍枝並沒有從社會事件中消失,反而出現「產業升級」的趨向。早期的改造槍枝是用合法販售的操作槍改造,材質並不講究,這些改造槍容或有發射子彈的功能,但誰也不敢擔保打到第幾發會膛炸。不法份子擁槍自重,但密集開槍的案例卻少見。

合法通路上的操作槍消失後,取而代之的反而是一些更接近真槍的產品。這些產品有些是直接走私或以合法玩具槍的名義進口,有些則化整為零以零件的方式進口。2020年修法之後台灣就發生了國外子彈廠商因為「疏忽」「包裝錯誤」將10萬顆9mm子彈寄來台灣的事件,社會新聞也開始出現歹徒持衝鋒槍掃射或連開數十槍這類報導。

這是後遺症之二,以為修法就能解決問題,結果管得了合法,管不到非法,反而將灰色地帶的人事物直接趕到黑色空間裡。

五個修法的建議

因為黑槍只是躲起來,並未消失,而且威力愈來愈大,政府在今年修法之前,也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發布了新的法令,例如規定進口玩具槍應先經警政署書審許可,貿易商進口空包彈(被疑式改造子彈來源)應報備列管、廠商合法生產模擬槍外銷,應在關鍵零件烙上追蹤序號等。

送進立法院的草案,則增加了將模擬槍的零件納入管制、設立第三方的槍砲審議機制、對公共場所開槍行為處以刑罰、擴充警察到廠商處所行政檢查的權力等。有些有其必要性,有些可能不夠完備,有些則可能侵犯人民合法權利。以下就是我收集來的意見:

1. 分級管理才能避免警察過勞或避難就易

上次參與修法時,民間團體和業者就多次提出建議,殺傷力強大且危害治安嚴重的火藥擊發槍枝,例如手槍、衝鋒槍等應嚴格管制。至於雖有一定危險性但鮮少用於犯罪案件者,例如空氣槍等,應採分級管理,允許民眾申請許可後持有或由廠商申請許可專供外銷。

空氣槍因採壓縮氣體為動能,與火藥瞬燃的化學能,差距數十甚至上百倍,大多僅用於農場除害、射擊運動或訓練器材等,極少成為黑道火拼的武器。由於全球市場有一定需求,國內在推廣全民國防或射擊運動也用得上,實在不須將之視為凶惡物品一味禁止。

以刑事局發布的2019年刑案統計,當年總共有695名故意殺人嫌疑人,以使用工具區分,刀類198人,徒手168人,木棒繩索120人。這是最多的三類工具,槍械則排第四,涉案101人,其中持改造手槍最多,有84人,至於空氣槍則只有1人。

這份資料刑事局年年都做統計,空氣槍涉重大案件都是個位數,可惜自2020年起刑事局就不再區隔火藥槍與空氣槍,一律歸類為槍械類,原因不詳。

此次配合修法時機,其實可依空氣槍的動能制定管理辦法,讓民眾有條件合法持有並接受管理,廠商有機會推展海外市場,民間團體也有更寬廣的空間推廣射擊運動。

可惜此次修法草案,在第四條最後增訂了殺傷力標準等文字,顯然政府只想取得管制空氣槍的法律授權,並無意接納分級管理的思維。這點雖然符合當初蘇院長在任時「槍砲零容忍」的指示,但也容易讓警力傾向撿軟柿子(查空氣槍至少比較安全),或是包山包海直到累死。

2. 有關零件材質的誤區

這次草案第四條特別提到槍砲零件的「材質」問題。其實在材料科學的發展下,僅以金屬與否定義材料已快要成為一個假議題了。現在的火藥擊發槍枝,除了槍管、槍膛等核心部位,因須承受火藥爆發的壓力,須採較剛硬鋼材外,其餘部分大多基於輕量化的考慮,改採塑膠等複合材料(例如警察目前的配槍最大比例材質就是塑膠)。

火藥槍枝的槍管、槍膛等有其獨特的結構,不與玩具槍通用,至於非主要部分,例如握把、扳機等,則有可能和玩具槍等通用,不能以材質為管制標準。

我還是要重提一下1999年內政部發給法務部的公文。

我的朋友阿毛公司送驗玩具槍,內政部因此向法務部請求確認,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立法宗旨,法律管制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管制的對象應僅限於「該零件自始即供製造管制槍枝使用,且為主要部分者為限」,至於一開始就是用於玩具槍的零件,即便其外觀、材質及構造等幾與真槍相彷,也不應列入管制。

這份函釋是很珍貴的政府文件,政府應盡力保留這個原則,不要試圖開個方便行事,於治安無益,卻徒增合法業者的困擾。

3. 有關第三方審認機制

草案增列第五條之三條款,政府為審認槍砲條例爭議,得遴聘相關機構及專家學者組成審認爭議諮詢小組。這個新增修文是源自上次修法管理模擬槍時建立的模擬槍審議委員會的法制化,最初也是源自玩具槍協會的建議,希望藉由民間業者的專業協助,能快速辨識並宣告禁止易被改造的模擬槍型號。

模擬槍審議委員會後轉型為槍砲彈藥審議委員會,但歷次開會,似乎無法發揮現場決斷的功能。一來是很多被派來參加會議的政府單位如經濟部等,並不具備槍砲的專業知識,所謂專家學者,其實是警察大學或相關單位的教授,而且大部分與會者對受審查的物件,也沒有事先研究的時間,開會通常僅止於意見交流,決斷也不易讓當事人心服口服。

這次既然要法制化,倒是可以趁便將槍審會提升為一個具備研究、情蒐、調查、測試、判定的常設機構(委託民間執行也可以),可以持續提供執法者、業者有用的建議,一來發揮預先示警效果,避免業者生產或進口有治安疑虞而可能遭致損失的商品,二來也可讓政府執法有據,建立公信力。

4. 公共場所開槍

草案新增第九條之一,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開槍,如果是火藥槍要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空氣槍要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對這個條文有點疑問,因為依據槍砲條例,非法持槍不論有無開槍,本刑就是五年以上(火藥槍)或三年以上(空氣槍),所以是開槍要再多關二年的意思嗎?

因為槍砲條例原本就是為預防犯罪而制定的法律,規範的是生產、改造、持有槍砲彈藥,至於是否有持槍傷人這個行為,原不在規範範圍,而是適用刑法中的相關條文。

在預防犯罪的法律中,加入既成犯罪行為的條文,有點格格不入。尤其槍砲條例是刑法中的特別刑法,不但刑責特別重,還會牽連到選罷法等其他行政法。如果有人拿了把超標的BB槍對空鳴槍,不但要被判五年的刑,還可能終生不得參選公職,比遞奪公權還慘,想起來就很不符合比例原則。

其實刑法本身即有恐嚇公眾罪,與其修槍砲法,還不如修刑法,將對空鳴槍定義為須加重其刑的恐嚇公眾行為。此次修法草案第20-1條,欲將持有尚不具有殺傷力的模擬槍,從原本罰錢的行政罰修成要入監服刑的刑罰,將不是槍的物品納入槍砲條例且課以重刑,這已經夠猛了,如果對空鳴槍也要放進來,槍砲條例真的就是全國第一嚴法律了。

5. 不要偷偷擴權

槍砲條例20條之1是有關模擬槍的管理,包括禁止在國內販售及廠商得申請許可後生產專供外銷。為了避免廠商將供外銷的模擬槍偷賣到境內,條文規定,警察機關得進入廠商處所進行政檢查,但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進行之。

即將修正的條文給了警察機關更大的權力,改成「必要時」得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之。

雖然警察和經濟部等單位都是政府部門,均有權依法對民間單位執行行政檢查,但在人民的觀感裡,行政單位拜訪可以中性看待,但因警察的任務主要還是在於犯罪偵防,合法廠商看到警察上門,會不會有被當成犯罪嫌疑人的疑慮?

2022年9月警政署協同經濟國貿局將玩具槍列入「限制輸入貨品表」,自實施日起玩具槍從自由進口變成須取得警政署許可才得進口。這則命令和1990年的行政命令「玩具槍管理規則」有類似效力。

玩具槍管理規則被2002年司法院570號釋憲文宣告為違憲(內政部於釋憲公告前自行宣布該規則廢止適用),理由是「人民自由及權利之限制,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以法律定之。其得由法律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則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始得據以發布命令。」

將玩具槍納入限制輸入貨品表,算是政府繞過法律自行擴權的一小步,現在如果再修法通過,把經濟部等應會同單位晾到一邊,那就是朝政府擴權又邁進了一步。

業者陳列仿真的玩具槍

以上是針對這次槍砲條例修法的一些意見。最後再來補充一個感想。

雖然社會上常提及槍枝氾濫的議題,給了從嚴禁止槍砲得到民意上的支持,但根據World Papulation Review網站蒐集的資料,亞洲的日本、韓國和台灣等都是槍擊案件較少的國家,每年槍擊致死率不超過百萬分之三,全球排名大約在第150名前後。相較之下,開放民間持有槍枝的美國,和部分中、南美洲國家,比率則接近或超過百萬分之二百,差異相當明顯。

根據官方統計,台灣每年有20多萬筆刑事案件報案數,其中暴力犯罪(殺人、強盜及重傷害等)約450件,槍擊事件約80至100起,相比之下,毒品案有3萬8000件、詐騙案3萬件,非暴力型的犯罪反而影響治安更嚴重。

台灣對於槍枝的管控沒有特別寬鬆,事實上也頗有成效。政府高層如果老是把「XX零容忍」(XX可以是毒品、酒駕、槍砲等)當成政治目標,不但讓基層疲於奔命,而且給了政府擴權開了空白支票。

台灣地緣政治因素複雜,人民已放了很多權力給執政者去應付疫情、兩岸情勢甚至戰爭威脅等,在其他的內政議題上,真的要麻煩多聽點專家意見,多一點依法行政的自我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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