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條例修正案 立院三讀通過

【Nabu/lulum 新北市-桃園市】 2017-06-03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之2條文修正草案,放寬撤銷或廢止持有或申請槍械規定,5/26號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原本的法條規定,如果族人因犯法遭判刑,就要被撤銷、廢止申請持有槍械許可,過去族人在森林採集被認為竊取,甚至開墾土地就被冠上竊佔國土罪名,但這些罪刑,其實都和持有自製獵槍、魚槍沒有關連卻因此要被撤銷或廢止獵槍持有的資格,立委認為有必要修正。 新竹縣五峰鄉族人聚集派出所陳情,在今年3月有17位族人,因為酒駕或是輕罪緩刑等因素,被警政單位撤銷獵槍持有資格,損害族人狩獵權益,引發族人不滿。 (五峰鄉民代表會副主席 達陸.翡述 泰雅族: 用這個理由,來把他們就是早就已經申請過,而且有允許過的,有允許、有槍照的這些槍枝沒收,這個部分的話,對我們的老百姓的權益,確實是一個很大的影響。) 立委也認為原本的條文規定因犯法遭判刑,就要被撤銷、廢止申請持有獵槍許可,但這都和持有自製獵槍沒有關連,因此提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之2修正草案」,放寬撤銷或廢止持有或申請槍械規定,5月26日在立院三讀通過。 (立法委員 Sra Kacaw (鄭天財) 阿美族: 這樣的一個罪刑都是輕微的而且跟我們持有自製獵槍的管制目的沒有關係,應該是說你拿這個自製獵槍去殺人放火,這種比較嚴重的才應該要撤銷他的自製獵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之2條文修正後,已經修正為違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奪等重大罪刑,以外的「微罪」,將不影響持有自製獵槍,放寬族人持有自製獵槍、魚槍條件。未來除了犯最輕本刑三年刑度以上之罪責或是特定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確定者,其餘都可申請或繼續持有自製獵槍或自製魚槍;族人表示贊同。 (烏來里長 周志剛 泰雅族: 多少有實質上的幫助許多族人,因為過去違反動保法還是森林法,相對的許多的族人更有機會能夠合法的取得槍照。) (民眾 鍾先生 阿美族: 應該是可以排除,你說在合理的範圍,像豐年祭傳承文化的祭典裡面,都是可以的可以使用啊。) 族人也反應申請自製獵槍規定很嚴格,事前要準備法院查詢函、申請書等相關資料,再由地方派出所提出申請,最後轉交縣市政府,如果因為「微罪」遭撤銷相當不合理,認為法條修改更保障族人狩獵文化的傳承。 [原民台新聞影音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