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考績「吃丙」告贏地檢 最高行政法院「這理由」打臉發回

宜蘭地檢署檢察官劉憲英2019年度職務評定,被打為「未達良好」(考績丙),因而和宜檢大打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原本認定,宜檢處分前未給劉「陳述機會」,以程序瑕疵為由撤銷處分。但宜檢上訴後大逆轉,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在事後復審階段時有給予劉憲英表達意見的機會,已屬補正瑕疵,而宜檢的職務評定也無違誤,遂將原審判決撤銷發回北高行更審。

劉憲英為宜檢的實任檢察官,宜檢2020年初召開第一次檢察官職務評定審議會(簡稱職評會)討論後,決議將她2019年度的年終職務評定「未達良好」,經法務部核定並經銓敘部審定後,她提出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復審決定和處分。

考績被打丙,檢察官轟理由太空泛

劉憲英主張,宜檢在處分前沒讓她陳述,也沒有檢附具體事實及法令依據,她在2020年6月22日收受職務評定通知書後,檢方才交待理由是「該年度內屢經當事人陳情她的開庭態度,而經調相關紀錄,確有此情,於署内對待執勤同仁時有大聲相對之事實。再參其辦案成績均低於全署標準值。」

她認為這樣的內容太空泛概括,沒講出具體事實,且依復審決定書記載的陳情案件只有3件,相較她全年度受理的偵查案件和開庭次數,能確認到達「屢經當事人陳情」的程度嗎?至於開庭內容則因為個案不同,能不能被評價「不良好」令人有意見。

此外,宜蘭地檢全年度的起訴後,判決無罪確定的案件有214件,她佔其中28件,但不能確定這些案件是否都是2019年度起訴並判決確定的案件,有不公平的疑慮。況且,她2019年度辦案成績雖然是倒數第2名,但如果要衝高辦案成績,自然有方法可以達成,但只拿辦案成績來論斷檢察官的辦案品質,有失公允。她也強調,其他地檢署都有辦案成績低於全署平均值及墊後之人,但這些人是否都會被評定「未達良好」?如果沒有,宜檢獨設這個認定標準,有違平等原則。

北高行認為,宜檢做成處分前,確實沒有給予劉憲英陳述,這個程序瑕疵,不會因為她在復審書中陳明理由而補正,因此認為處分確實違反正當程序,判劉憲英勝訴。

不過,檢方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情況出現大逆轉。

最高行認同用這方式「補正瑕疵」

最高行合議庭認為,檢察官不服職務評定結果,可以循《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復審」,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去審查原機關的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復審」的性質相當於訴願程序。因此,原處分機關若已經在復審程序終結前,將職務評定沒記載的理由補充給檢察官知道,而檢察官對於原機關提出的理由,也在復審書上載明他不服的事實或法律上的理由,由原機關依《公務人員保障法》重新審查後,若原機關仍不依照檢察官的請求撤銷或變更職務評定,依然提出復審答辯者,就可以認定,原職務評定前未記明理由及沒給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的程序瑕疵,已經獲得「補正」。

合議庭表示,宜檢的職務評定結果的理由及法令依據,已經於當年6/22檢送給劉憲英簽收,而劉憲英提起復審後,也針對不服之處提出意見,宜檢收受後,也在復審答辯書中提出辦案清冊、陳情紀錄等相關資料,說明為什麼不依照檢察官的請求處置。合議庭參照這些說明,認為宜檢做成原處分前雖然有未讓檢察官陳述意見的程序瑕疵,但事後已經在復審程序中補正,因此沒有「程序瑕疵」導致「形式違法」的問題。

合議庭表示,原審判決認定,檢察官的角色與一般公務員不同,檢察官職務評定具有高度屬人性,因此無從在職評會做成決議後再予以補正而撤銷復審決定及處分,這樣的認定有適用法規不當的違法。此外,宜檢確有列出違反職務義務、怠於執行職務及言行不檢等消極事由,認定評列良好「顯不適當」,因此處分評列「未達良好」沒有違誤。

最高行今天將判決廢棄,發回北高行更審。不過,劉憲英2020年度的職務評定同樣「未達良好」,她也另提出行政訴訟,北高行因同樣理由判她勝訴,這部分,宜檢也上訴最高行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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