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證避險降稅11/10上路 適用範圍看這裡

▲權證避險降稅將於今(2023)年11月10日上路,財政部今(14)日公告子法有關適用範圍。(圖/資料照,記者顏真真攝)
▲權證避險降稅將於今(2023)年11月10日上路,財政部今(14)日公告子法有關適用範圍。(圖/資料照,記者顏真真攝)

[NOWnews今日新聞] 立法院日前通過《證券交易稅條例》,權證避險交易實施為期5年的降稅措施,財政部今(14)日發布子法「權證避險專戶股票交易適用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3第1項本文規定稅率辦法」,自今(2023)年11月10日起至2028年11月9日,賣認購(售)權證避險專戶內標的股票,每日交易總額在避險必要範圍內,按千分之1課徵證交稅,超過部分不適用。

財政部表示,為確保權證避險專戶內標的股票交易適用優惠稅率的必要性及合宜性,財政部依該條例第2條之3第2項規定,會商金管會訂定發布此辦法,定明基於履行報價責任規定及風險管理目的的條件、範圍、避險必要範圍的認定基準與內部控管及其他相關事項,並自今年11月10日施行

有關避險必要範圍的認定基準,財政部說明,依權證發行人各類避險需求態樣「認購權證交易、認售權證交易及避險比率(Delta值)變動」,依各該態樣的預計避險股數及權證標的股票當日收盤價,計算每日避險必要範圍金額,按「權證避險專戶交易明細表–每日相同標的股票之各檔權證交易資料」的「合計」欄位所列「預計賣出標的股票避險金額」認定。但融券賣出標的股票避險部分,按該金額細項項目「賣出認售權證」及「避險比率變動賣出股票–認售權證」總數認定。

另外,權證發行人應訂定適當的控管機制及查核程序,並落實執行及留存紀錄之相關事項,亦規範權證避險專戶交易明細清單格式。

財政部也提醒,權證發行人按約定行使價格出賣標的股票與權證持有人(即權證履約)及出賣權證避險專戶內標的股票超出避險必要範圍部分,應依本條例第2條第1款或第2條之2所定稅率(非當沖交易為千分之3,當沖交易為千分之1.5)課徵證券交易稅,如經查獲有短漏徵或短漏繳稅額情形者,將補徵稅額並裁處罰鍰。

財政部也呼籲,權證發行人應確實計算每日避險必要範圍,確保權證避險股票交易適用優惠稅率金額符合本辦法規定基準,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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