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妹約摩鐵開房男伴先離開 延長4小時卻沒錢付挨告詐欺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張姓女子去年聖誕節(12/25)與一名男伴相約到新北汐止摩鐵,後來男方先離開,隔日中午應退房時,張女4度要求延長。到了下午4時,旅館表示不能再加,張女這才稱她沒錢,旅館表示要報警,但張女卻說她願留下聯絡方式,約定下月10日再付錢;然而店家要求出示證件時,她又稱自己沒帶證件,警方到場後依詐欺現行犯將她逮捕,士林地院日前宣判,依詐欺得利罪判張女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5萬元。
根據士林地方法院判決,張姓女子去年12月25日晚間到新北市汐止一間汽車旅館投宿,原本應該要隔天中午12時退房,但她1次1小時一共延長了4個小時(加時費每小時300元),到了下午4時,旅館不願再讓她加下去,於是再度打電話跟張女溝通,張女表示還想再延長,被旅館方面拒絕,張女這才告知她身上沒錢可付。
張女向櫃檯人員說,她可以留下姓名、身分證字號及電話,約定於隔年1月10日再還款。但是當櫃台人員要求她出示證件時,她則說沒帶證件,於是櫃台人員請她先回房間稍等,之後便報警,警方到場後依現行犯將她逮捕。
法院審理時,張女表示她當時身上只有400元跟一些零錢,既然旅館同意她離開(櫃台),自然就沒有把400元給對方,她也承認自己在延長投宿時,就已經知道自己錢不夠。而跟她一起入住的男生在入住後沒多久就離開,她也不確定自己的證件跟錢包有沒有被男生拿走
另外,張女指控警方逮捕違法,因為自己有約定跟店家下月10日付款並留下聯絡資料,怎麼會是現行犯?
但法院認為,張女承認延長投宿時就知道自己錢不夠,僅留下姓名、身分證字號及電話就離開現場,因而獲得延長住宿4小時的利益,且根據張女與櫃檯人員對話內容,可知她是為離開現場,才提供聯絡資訊以求脫身。
開庭時,張女請求法官調閱警方密錄器,證實店家讓她離開所以不是現行犯,但法院表示,警方逮捕後,張女於警詢時均行使緘默權,於檢方偵訊時否認有本件詐欺得利犯行,既然張女未自白,法官也沒有採用警詢及偵訊供述來作為認定本案犯罪事實的基礎,因此這部分證據調查核無必要。
量刑方面,法院表示張女價值觀嚴重偏差,犯後又否認犯行,亦沒有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及賠償損失,惟考量被害人受損金額不大,再審酌張女犯罪動機、手段、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依詐欺得利罪判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5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200元沒收,可上訴。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原文出處:快新聞/赴約摩鐵男伴先離開!正妹4度加時沒錢付 被依詐欺現行犯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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