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社會中,動物有牠的位置嗎?談羅爾斯《正義論》的思考

作者:呂明哲(南華大學應用社會學系專任助理教授)

動保遊行中,倡議者高舉動物「WITH US, NOT FOR US」牌子。(圖片來源:Max Pixel)
動保遊行中,倡議者高舉動物「WITH US, NOT FOR US」牌子。(圖片來源:Max Pixel)

「人類如何看待動物」一直是社會難解的議題,我們對動物的責任義務的高低,受動物在人類正義社會中的位置的影響──換言之,在人類建構的社會中,在正義的範疇裡,動物與我們的關係,就決定了我們的道德義務。

過去的哲學思考,動物和人一直都不是平等的地位。

聖經中,人類把動物當作「上帝給予的資源」,是任人取用及管理的,雖然不應任意傷害,但動物與人的位階差異是十分明顯的。

這一個想法,從古典哲學家亞里斯多德、阿奎那、康德以來,都是如此看待,不把牠們當成「理性」及有「道德感」的個體,所以不能成為道德對待的對象。

笛卡爾較有名的比喻,就是把動物當成「機器」,認為動物基於本能,如同機器一樣地依照機械原理來運作,是沒有理性及語言的「靈魂」,無法和人一樣理性的思考,因此不需要道德的對待。

這樣的理解,直到近代,都還是當代動物倫理中的重要爭議點。

其中一個討論的支線是羅爾斯《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的爭論,因為這個討論涉及「動物是否和人一樣享有絕對的基本權利?」的問題。

羅爾斯正義社會的建構原則

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是近代最重要的政治理論家,也是目前討論社會正義問題最被廣為引用及對話的理論家。羅爾斯的《正義論》試圖建構一個社會的基本原則,以該原則建立之人類社會,可以被視為公平正義。

所謂最基本的正義社會建構原則,是可以包括不同種類的多元價值,可以包容不同的全面性論點(comprehensive doctrines)。他認為不論社會福利制度或是自由市場經濟,都可以在他的社會基本原則設計之下相容並存。

然而羅爾斯也承認其理論有些限制,他不只無法解決日常生活之正義問題(也不是其理論設計之目的),有些對象還是會被排除在外,或是在公平正義社會原則中找不到適當的位置。動物就是其中之一,因為他的「原初狀態」無法把動物納入考量,因此動物被排除在他的《正義論》之外。

什麼是「原初狀態」(original position)?他認為是一種無所不包的背景架構,是抽離於社會的多樣性及偶然性的一種背景狀況。

在這個狀況下,參與者可以公平地同意一種正義原則,而不受到社會背景或是歷史因素的影響;在原初狀態中,每一個人都是絕對的平等關係,參與者也不會因自身的背景而在自然狀態中有不平等的參與。

如此的預設條件,就得以產生一種被認同的組織社會關係的正義原則。

如果硬要把原初狀態找個比擬來讓人更容易理解的話,雖不是完全精準,但可以想像成一個「立憲」的模擬狀況。亦即參與者必須基於理性設計及相互的考量(直覺的平等),為包含多元價值及存在各種不同身份背景的社會,設計出一個最基本的公平正義原則。

而參與者無社會背景及立場,只有理性及企圖社會正義的前提,則稱為「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

所以在「無知之幕」中參與者理性、道德感及平等考量的前提下,動物是不可能被納入其中。因為羅爾斯認為:動物沒有理性,也沒有道德感,無法成為我們在思考社會最基本原則時,應被考量的對象。

但羅爾斯並不是說我們可以殘酷地對待動物,反之,他主張我們應該有善待動物義務(弱的義務),只是就人類正義社會的基本原則之理論建立而言,動物無法成為必要的考量點。

動物權學者對《正義論》的批判

由於羅爾斯理論建構相當完整且極具影響力,並且在憲法基本權利的論述上提供重要參考,因此有不少關心動物權的學者對羅爾斯的理論提出批判。

比如瑪莎˙納思邦(Martha Nussbaum)就認為,把動物排除在「原初狀態」的立約或立憲的狀態之外不被考量,會使得動物權利的保障無法成為正義社會最基本的原則;動物權利或福利永遠要等到「立憲」後的下一個階段才會被考慮到。

湯姆˙雷根(Tom Regan)也指出,既然在「無知之幕」的前提下,無理性及道德感的動物被排除在外,那為何我們要以「代理人」的方式考慮嬰兒或是無行為能力之人,使他們享有一定的基本權利(嚴格的正義標準)?因此雷根認為「原初狀態」無法把動物納入考量,是羅爾斯理論上的重大矛盾。

有學者試圖對羅爾斯的理論進行修正,想解決其所面對的批判,但目前為止還是無法找到具有說服力的理由,說明為何在「原初狀態」之中,必要將動物納入平等的考量之中。

換言之,如果能在「立憲」的層次中找到動物的位置,把動物納入建構人類社會的基本原則,而且成為「基本權利」,則動物不可能被當成財產來買賣,也不可能被當食物或工具來利用;

尢其是,如果真能找到這樣的基本權利,並成為理論的指引,當權利與權利發生衝突時(例如人和動物?)我們就有比較好的判斷基礎,來決定誰的權利、什麼樣的權利要優先被保障了。

參考資料:

[1] Nussbaum, M. C. (2008). 正義的界限: 殘障、全球正義與動物正義. 台北: 韋伯文化

[2] Rawls, J. (1971).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3] Rawls, J. (1996). Political liberalism.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4] Regan, T. 2010). 動物權利研究. 北京: 北京大學出版社

[5] Regan, Tom & P Singer.(2010). 動物權利與人類義務. 北京: 北京大學出版社

動物當代思潮」,跨域討論各項動物保護議題,並與國外經驗相互檢證反省,期使台灣「動物保護學」能持續成熟茁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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