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化國籍須無不良素行引爭議 民團盼放寬

立法院去年12月三讀通過「國籍法」修正案,其中要求歸化我國國籍者必須「無不良素行」,引發爭議。多個民間團體今天(25日)都表示,把外遇、車禍等微罪都納入不得歸化的要件太過嚴苛,且新法規定若是假結婚與假收養都必須被撤銷國籍,相關認定標準應該明確化。 「國籍法」修法雖然放寬外籍配偶歸化的條件,但其中許多規定仍引發相關團體抗議,像是規定必須沒有「不良素行」,遭批評酒駕、外遇等微罪也要納入,太過嚴苛。此外,新住民放棄母國國籍歸化中華民國國籍後,若經法院判決假結婚或是假收養,政府有終身撤銷新住民國籍的權力,讓新住民活在國際人球的恐懼中。 民進黨立委羅致政25日下午召開公聽會,討論「國籍法」的現況與衍生的問題。南洋台灣姐妹會執行秘書梁組盈表示,內政部不能只片面參考其他國家的國籍法內容,許多國家是以犯下恐怖活動、戰爭罪等嚴重罪刑才拔除國籍,且很多國家也允許雙重國籍。 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主任龍煒璿指出,「國籍法」新增規定,經「法院確定判決是通謀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政府有權隨時撤銷其國籍,但她質疑認定的要件為何?她強調,當夫妻關係緊張或變化時,假結婚、假收養都會變成威脅新住民配偶的武器,政府不該訂定如此嚴格的標準。她說:『(原音)我認為這邊其實會造成當家裡關係有緊張或夫妻關係有變化的時候,假結婚、假收養其實都會變成是一個威脅我們新住民的一個武器,那我覺得這個武器變成是政府給予國人這樣的武器,這邊其實是會更容易產生制度性的問題。』 移民署官員則表示,若新住民因素行不良遭到撤銷國籍,只要取得其他合法居留事由,仍可重新申請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