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前兩年內贈與農業用地 免併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的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國稅局稅明,該法條立法目的係在避免當事人於死亡前短期間內藉贈與財產規避遺產稅,但該贈與標的若法律上已規定免課徵遺產稅的話,被繼承人生前贈與行為應非規避遺產稅,依財政部88年6月8日台財稅第881915685號函規定,無須再將其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例如王先生的父親在死亡前2年贈與農業用地給王先生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使用,因為在贈與該土地時,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不課遺產稅的規定,所以該贈與行為不是為了規避遺產稅所為的死亡前贈與,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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