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有條件合憲 司改會:不應用槍決緩解大眾對犯罪焦慮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今天表示,今天(9/20)憲法法庭就死刑違憲疑義一案宣判,認為基於達成刑法嚇阻功能、公正應報的理由,宣告死刑合憲;但就第三審未有辯護人、偵查中無強制辯護、法院未為一致決、被告為精神障礙者的情形,憲法法庭諭知應有更完善的程序保障。
由37名死囚聯袂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歷經5個月審理後,今日作成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認死刑的刑罰等規定雖不違憲,不過仍有其他部分法律規定或個案適用的審理程序規定違背憲法意旨,這些案件得依法進行救濟。對此,最高檢察署今日下午4時召集全體檢察官開會決定因應作為,並列出與最高檢察署業務有關五點,將研議主動提起非常上訴。
民間司改會今天透過新聞稿指出,針對憲法法庭所為判決結果表達遺憾,是因為在犯罪行為未達到最嚴重的程度時,基於國際公約的要求,應節制國家刑罰權,因此再次宣示限縮死刑僅能適用在「最嚴重犯罪」的情況下,才能作為刑事制裁的手段。同時,對於在審判程序上,死刑作為最嚴厲的刑事制裁手段,應該要以最嚴謹的程序,確認其犯罪事實、正當法律程序皆無任何疑義。
民間司改會表示,然而,在本次釋憲案中的37位當事人中,王信福與邱和順兩位本來即是在有疑義的法律程序下(被告或證人遭刑求、凶槍上無被告指紋、證詞錄音帶消失等)所生的冤案。憲法法庭未能於本次判決注意到此一問題,民間司改會深感遺憾。
民間司改會認為,死刑存廢的相關討論,並不會在本判決後消失;相反地,國家機關應該不再藉由槍決人犯,來緩解社會大眾對嚴重刑事犯罪的焦慮,而必須直接面對問題所在。藉此機會,政府應更全面探討重大犯罪成因,強化社會安全網的建構。真正的開始理解一個活生生的人,在經歷了什麼之後,成為了社會眼中的怪物,並且真實的面對、探討如何避免這些悲劇的一再發生。
民間司改會強調,法務部作為我國法務行政、刑事政策的主管機關,每年就我國治安及重大犯罪防治之近況,應向國民進行詳細報告(例如:建置重大刑案資料庫,對重刑案發生統計及原因分析、彙整審理中案件的進度及結果、簡述執行中案件的情形),除了重申對於嚴重罪行的譴責及零容忍之外;更積極地來說,也應研究相關的風險因子,並透過政策降低出現加害人的系統性因素,或對於潛在被害人提出注意風險的呼籲。
就此,民間司改會希望政府對於重大刑案的成因分析、個案追蹤、犯罪預防、被害人家屬的補償及關懷上,都可以有更負責任、系統性的積極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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