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有條件合憲」 司改會表遺憾:不該藉槍決緩解犯罪焦慮
憲法法庭今(20)日下午就死刑違憲疑義一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宣判,認為基於達成刑法嚇阻功能、公正應報的理由,宣告死刑合憲;但就第三審未有辯護人、偵查中無強制辯護、法院未為一致決、被告為精神障礙者的情形,憲法法庭諭知應有更完善的程序保障。對此釋憲結果,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民間司改會)發出聲明稿,表達遺憾,期盼政府能對重大刑案的成因分析、個案追蹤、犯罪預防、被害人家屬的補償及關懷上,都可以有更負責任、系統性的積極作為。
司改會表示,憲法法庭的判決,是因在犯罪行為未達到最嚴重的程度時,基於國際公約的要求,應節制國家刑罰權,因此再次宣示限縮死刑僅能適用在「最嚴重犯罪」的情況下,才能作為刑事制裁的手段。同時,對於在審判程序上,死刑作為最嚴厲的刑事制裁手段,應該要以最嚴謹的程序,確認其犯罪事實、正當法律程序皆無任何疑義。
司改會:憲法法庭未正視冤案問題
民間司改會指出,然而在本次釋憲案中的37位當事人中,王信福與邱和順2位本來即是在有疑義的法律程序下(被告或證人遭刑求、凶槍上無被告指紋、證詞錄音帶消失等)所生的冤案。而憲法法庭未能於本次判決注意到此一問題,司改會對此深感遺憾。
司改會強調,死刑存廢的討論不會在判決後消失,國家機關不應再藉由槍決人犯,來緩解社會大眾對嚴重刑事犯罪的焦慮,必須直接面對問題所在。政府應藉此更全面探討重大犯罪成因,強化社會安全網的建構,真正理解活生生的人在經歷什麼而成為社會眼中的怪物,並探討如何避免悲劇一再發生。
司改會認為,法務部每年應就我國治安及重大犯罪防治之近況,向國民進行詳細報告,如建置重大刑案資料庫,對重刑案發生統計及原因分析、彙整審理中案件的進度及結果、簡述執行中案件的情形等。除重申對於嚴重罪行的譴責及零容忍外,也應研究相關的風險因子,並透過政策降低出現加害人的系統性因素,或對於潛在被害人提出注意風險的呼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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