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宜康爆共用金主挨告 逆轉獲判無罪
民進黨不分區立委段宜康,三年前透過臉書指控彰化縣長候選人黃文玲和藍營共用金主,遭黃文玲提告違反選罷法,一審段宜康被判4個月刑期、褫奪公權1年,不過,高院審理之後認為,段宜康有經過查證,也沒有誹謗的故意,今天逆轉改判他無罪,
(杜大澂報導)
這起案件起因於三年前九合一大選期間,前台聯立委黃文玲以無黨籍身分參選彰化縣長,民進黨立委段宜康幫同黨的魏明谷輔選,段宜康當時在臉書PO文指控對手黃文玲和藍營共用蕭姓金主,黃文玲認為這番言論影響選情,憤而提告。一審段宜康被依違反選罷法判處4個月,褫奪公權1年,如果定讞,段宜康將喪失立委資格。不過,高院卻認為,這是合理評論9號逆轉改判。法官邱忠義說明判決理由。「段宜康的言論,主觀上並沒有毀謗告訴人名譽,意圖使他不當選,而傳播事實的故意,也就是不具有實質真正的惡意,有關這些話屬於合理評論的意見表達。」
另外,高院表示,由於黃文玲的堂哥有出庭作證,供述蕭姓金主有出錢出力,因此採信認為段宜康有所本,不過,全案還可以再上訴。
(圖╱高院外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