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死鐵路警察被告鄭嫌仍可交保 嘉檢不服今再提抗告

鐵路警察李承翰遭刺死案,鄭姓凶嫌一審無罪,諭知50萬元交保;嘉義地方法院昨晚重新裁定被告仍以5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嘉義地檢署不服今天再提抗告。嘉義地方法院表示,已收到檢察官對昨晚裁定不服的抗告狀,但台南高分院逢假日無法受理,所以法院預計4日上午送去台南高分院審理。據了解,目前被告家屬仍籌不足保金,鄭姓男子續押。

鐵路警察李承翰遭刺死案,嘉義地方法院昨晚重新裁定被告仍以5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嘉義地檢署不服今天再提抗告。(圖為事發資料照/警方提供)
鐵路警察李承翰遭刺死案,嘉義地方法院昨晚重新裁定被告仍以5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嘉義地檢署不服今天再提抗告。(圖為事發資料照/警方提供)

李承翰遭刺死案,鄭姓被告一審無罪,諭知50萬元交保,台南高分院昨天撤銷發回,理由為鄭嫌如經具保,可能造成人民恐慌、危害社會治安,是應採取必要措施。

嘉義地方法院昨晚提具保附加7項條件,鄭嫌交保後須立即至醫院就診,由醫師評估有無住院治療必要。

嘉義地檢署今天再提抗告,抗告書寫道法院裁定仍僅命鄭嫌以新台幣50萬元交保,其金額過低,也不足以確保鄭嫌日後無再犯可能。

同時嘉義地檢署質疑法院昨晚裁定命被告應遵守交保後須立即至醫院就診等7條件,無強制執行力,也缺乏即時監督機制。

嘉義地檢署強調,鄭嫌的行為本質上是「有罪而無責」,與一般犯罪嫌疑不足的「無罪」實有不同,豈可任其交保獲釋而回歸人群,造成人民恐慌、危害社會治安。

嘉義地檢署認為,嘉義地方法院可先依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執行保安處分的監護宣告,而令鄭嫌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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