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童一律判死?立委、學者激辯殺童條款 「生命該分輕重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3日召開公聽會,討論由國民黨立委王育敏等人提出的「殺童條款」修法案,與會專家學者正反意見交鋒,桃園地方法院法官錢建榮更直批該條款簡直是致兒童於死地的「凶器」,「立法委員這麼想殺人,乾脆刪除《刑法》第19條,敢不敢?」,讓王育敏十分不滿。對於未滿12歲小孩遭殺害要判死刑或無期徒刑,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教授許恒達認為,任何一個人遭到殺害,法律並無估量其生命大或小的權力,不可能因不同社會地位、身分、年齡的人,就給予不一樣的法益程度評價。

《刑法》第19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錢建榮:廢死國家兇殺案件也未增加

針對王育敏等人提案故意殺害未滿12歲兒童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國民黨立委徐志榮則提案增加不得假釋規定。錢建榮表示,目前在先進國家當中,沒有一個國的立法有規定殺兒童必須處較重的刑責;另外,早已廢死的國家,兇殺案件數目也未增加,反倒是每年執行最多死刑的中國依舊居高不下,因此,死刑是否能達到實質嚇阻效力,他抱持強烈質疑態度。

錢建榮也指出,近年來的殺童案件,如湯姆熊割喉案、北投殺童案,判處無期徒刑的原因,是因符合《刑法》第19條第2項的減輕事由要件,所以若立委執意要修法讓殺害未滿12歲兒童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立法委員這麼想殺人,乾脆刪除《刑法》第19條,敢不敢?」

內湖女童命案現場,無數民眾以鮮花、禮物悼念「小燈泡」(風傳媒)
內湖女童命案現場,無數民眾以鮮花、禮物悼念「小燈泡」(風傳媒)

台北市內湖女童命案現場,無數民眾以鮮花、禮物悼念「小燈泡」。(資料照,風傳媒)

被錢建榮指控「立法委員這麼想殺人」,讓王育敏十分不滿,當場表達抗議,要求學者收回這樣的字眼。她表示,議題應該要回歸理性討論,學者專家也要尊重立法專業;對於提案內容,她也再次解釋,自己早在立法院上一會期就提出過,此次再度提案,是因社會有這股聲音,希望司法判決要回歸社會現實狀況。

律師:處死刑恐提高兒童生命危險

對於「殺童條款」將殺害未滿12歲兒童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策國際法律事務所黃致豪律師認為,此案的修正方向對嚇阻犯罪不會有實質效果,且恐有違憲、剝奪法官裁量權的疑慮。他也表示:「這條立法將會嚴重提高未滿12歲我國國民的生命危險。」而依照年齡來劃分,也違背《憲法》上的平等原則。

20160322-立法院.司改會召開「要求蔡英文總統落實司法改革政見」記者會.黃致豪律師(陳明仁攝)
20160322-立法院.司改會召開「要求蔡英文總統落實司法改革政見」記者會.黃致豪律師(陳明仁攝)

致策國際法律事務所黃致豪律師認為,這條立法將會嚴重提高未滿12歲我國國民的生命危險。(資料照,陳明仁攝)

不過,撇開是否侵害司法權致違憲的爭議,真理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吳景欽則指出,該立法想以加重刑責來嚇阻犯罪,以目前司法現況來說,修法方向能發揮的作用也有限。他解釋,若要透過重刑來達到嚇阻效果,就必須以迅速審判及執行為前提,但依現行的《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5項規定,殺人案件必然要到第三審,因此不可能達到速審目的;除此之外,即便立法者規定唯一死刑,法院也未嘗不能以《刑法》第59條,即情狀可憫來為減刑。

針對殺童不得假釋的修正,欲將犯罪人永久與社會隔離並杜絕他人效尤,吳景欽也說,該修正方向亦存在疑慮,可能反促使法官因有實質終生刑的存在,導致有更大的理由不判極刑;且不論是否違反《憲法》,在監獄管理方面將面臨許多負擔,他建議,可思考「保安式監禁」,即目前《刑法》第91條之一,針對性侵害再犯風險高者的刑後強制治療。

政大法律教授:生命平等 無法估量孰輕孰重

「假設有人殺害政府政要、重要官員,請問這個人所造成的刑事責任、法益破壞,跟殺未滿12歲小孩,到底是哪一個比較重?哪一個比較輕?」對於殺害未滿12歲幼童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的修法,許恒達認為,任何一個人遭受到殺害,都是一條生命被受侵害,因此法律並無估量其生命大或小的權力,不可能因不同社會地位、身分、年齡的人,就給予不一樣的法益程度評價。

東吳法律教授:兒童剩餘生命較長 法益侵害較嚴重

不過,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陳清秀則認為,在隨機故意殺害未滿12歲兒童的案件中,兒童處於弱勢地位且欠缺抵抗防衛能力,再加上若與國民平均壽命比較的話,兒童剩餘的生命期間較長,因此殺害其生命的法益侵害較為嚴重,所以從重處罰加害者有其正當性,也可達到發揮以儆效尤、維持社會秩序的預防效果。

但是陳清秀也說,如果加害人的犯罪原因,是基於家庭經濟困難或有其餘令人同情等因素,是否要從重處罰死刑或無期徒刑,則較有爭議,他認為,應將犯罪行為進行類型化分類來規範處罰,將「量刑基準」制度導入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

陳清秀(松菸護樹提供).jpg
陳清秀(松菸護樹提供).jpg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陳清秀則認為,兒童剩餘的生命期間較長,因此殺害其生命的法益侵害較為嚴重,所以從重處罰加害者有其正當性,也可達到發揮以儆效尤、維持社會秩序的預防效果。(資料照,松菸護樹提供)

律師籲設制獨立機構 制定「量刑基準」

關於量刑基準制度,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蔡昆洲指出,目前在美國及英國的司法體系中,都設有相關的獨立機構,英國法院甚至要遵守該機構所制定的量刑準據;而在美國,該機構還可協助國會及行政權制定刑事政策,法官也必須將其量刑準則納入判決理由考慮。

事實上,台灣在2007年時,司法院也曾研議建立相關制度。蔡昆洲表示,但2010年發生「白玫瑰運動」,迫於外界壓力最後難以形成,因此,目前現有的參考依據僅有「司法院量刑資訊系統」,資訊也相當有限,他呼籲,我國應該制定有效的量刑準則,並要有適當的立法。


相關報導
死刑定讞10年後 法院12日傳喚鄭性澤出庭
觀點投書:關於死刑,你該了解的3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