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販拚「再審」挑戰釋憲 憲法法庭放寬門檻:「減刑或免刑」均適用
有3名毒販被逮後供出前手,但警方還來不及抓到上游,他們的案件就判決確定,失去減刑機會,而《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再審條件之一是符合「免刑」而不包括「減刑」,導致他們聲請再審也都被駁回。3人認為不合理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做出合憲判決,但認為「免除其刑」的字眼應擴及「減刑」才符合《憲法》平等權,3人將來可持這份判決向法院聲請再審。
有罪判決確定後仍可以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420條規定「再審」條件,第1項第6款特別規定,「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這3名毒販涉案情形不一,但他們全都在警詢時就供出毒品來源的前手,不過警方還沒抓到前手,有的官司迅速確定、有的因為撤回上訴而判刑確定,但因為前手未抓到,導致他們無法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減刑。等到他們終於拿到前手有罪判決,據此向法院聲請再審卻被駁回,因此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認為,刑事實體法有關「免除其刑」、「減輕或免除其刑」之法律規定,法院客觀上有依法應諭知免刑判決的可能,有其相同性,基於對相同事物,如無正當理由,應也享有《憲法》第7條平等權的保障,做出相同處理。
因此,規定裡所稱的「應受……免刑」的依據,除了「免除其刑」之法律規定外,也應包括「減輕或免除其刑」,才會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的意旨,維護人民之權利。
憲法法庭指出,3名聲請人自這份判決送達日起30日內,就本判決所涉之個別原因案件,得依本判決意旨,依法定程序向再審之該管法院聲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