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販拚「再審」挑戰釋憲 憲法法庭放寬門檻:「減刑或免刑」均適用

有3名毒販被逮後供出前手,但警方還來不及抓到上游,他們的案件就判決確定,失去減刑機會,而《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再審條件之一是符合「免刑」而不包括「減刑」,導致他們聲請再審也都被駁回。3人認為不合理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做出合憲判決,但認為「免除其刑」的字眼應擴及「減刑」才符合《憲法》平等權,3人將來可持這份判決向法院聲請再審。

圖片
憲法法庭。翻攝司法院官網。

有罪判決確定後仍可以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420條規定「再審」條件,第1項第6款特別規定,「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這3名毒販涉案情形不一,但他們全都在警詢時就供出毒品來源的前手,不過警方還沒抓到前手,有的官司迅速確定、有的因為撤回上訴而判刑確定,但因為前手未抓到,導致他們無法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減刑。等到他們終於拿到前手有罪判決,據此向法院聲請再審卻被駁回,因此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認為,刑事實體法有關「免除其刑」、「減輕或免除其刑」之法律規定,法院客觀上有依法應諭知免刑判決的可能,有其相同性,基於對相同事物,如無正當理由,應也享有憲法7條平等權的保障,做出相同處理。

因此,規定裡所稱的「應受……免刑」的依據,除了「免除其刑」之法律規定外,也應包括「減輕或免除其刑」,才會符合憲法7條保障平等權的意旨,維護人民之權利。

憲法法庭指出,3名聲請人自這份判決送達日起30日內,就本判決所涉之個別原因案件,得依本判決意旨,依法定程序向再審之該管法院聲請再審。

更多太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