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販獲減刑 法官判決的一念之間

作者:江元慶

國道員警陳啟瑞慘遭吸食安非他命的聯結車黃姓駕駛撞死,警察大學退休教授葉毓蘭指出,在台灣毒駕比酒駕罰責還輕,就算遭警察查獲,法官還會百般維護,「台灣毒品的氾濫和法官縱容輕判有關係。」毒品氾台早已是不爭的事實,甚至有學者呼籲把毒品問題升高層級為國安問題來處理。在毒害如此張狂下,還有法官敢對毒販縱容輕判?

葉毓蘭教授這般指控,並非無的放矢,確實有法官對毒販減刑。甚至是減刑之後,還覺得刑期太重,因而再次減刑;而且,法官還是同時對三名毒販減刑、再減刑……

從民國103年起,一對褚姓兄弟和男子「阿齊」在大台北地區販毒,且曾經在丹鳳國中附近交易。他們被捕後坦承犯行,供稱曾經販賣、轉讓及吸食毒品共12次。其中,販賣海洛因5次、安非他命2次、轉讓海洛因4次。(最高法院判決書,106年度台非字第19號)

販賣毒品是重罪,更何況,他們販賣的還是屬於第一級毒品的海洛因。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販賣海洛因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此外,販賣第二級毒品的安非他命,則是可以判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再根據刑法「一罪一罰」規定,光是他們販賣海洛因多達5次,刑期就足以高到「天花板」了。但是,台北地院刑九庭的合議庭法官,卻是對這三人減刑、再減刑。

為什麼?

第一次的減刑,並不是出於法官的自由心證,而是法律規定──在偵查及審判中,只要都自白坦承犯罪,就可減輕其刑。阿齊等三人被捕後,由於自始至終都承認販毒、吸毒,因此符合減刑規定。

至於他們會獲得「再減刑」,則是法官動了惻隱之心,認為他們有值得憐憫寬恕之處。

法官舉例說,褚家兄弟等三人每次販賣的數量,都是0.2公克海洛因、或是安非他命1公克左右,每次販賣所得都大約1000元,至於販賣的對象則都是友人。法官並且認為,他們三人販毒是屬於社會最底層的交易,犯行和以販賣毒品為生的大毒梟的惡性,在量刑上應該有所差異(台北地院判決書,105年度訴字第47號,判決理由三之(二)之3)。

法官為什麼會認為:阿齊等人的販毒行為「是屬於社會最底層的交易」?

法官指出,犯案的褚家大哥以修鞋為業,弟弟有輕度肢體障礙、從事計程車司機,阿齊則是衛浴用品服務員,三人教育程度不高(1人高中畢業、2人國中畢業)、收入不多,且都有父母待撫養。

經過法官減刑再減刑之後,褚家大哥被判刑11年、弟弟判處9年、阿齊被判8年4月(台北地院判決書,105年度訴字第47號)。他們究竟減了多少刑期?從阿齊的刑期加總前後對比,就可一覽無遺。

三被告中,阿齊被判的徒刑是最少的。他販賣又吸食毒品,在一罪一罰下,他的總刑期多達52年9個月(台灣高院刑事裁定書,106年度抗字第22號),但是,他最後被裁定的合併執行刑是8年4個月。

在這個案子裡,三被告獲得法官第一次減刑,是法律賦予,並非法官私相授受。但是,第二次的減刑,則屬於事涉公眾危害的層面,即問題回到了葉毓蘭教授的指控──法官有沒有縱容輕判毒販?

這個案子裡,法官輕判毒販是個事實,輕判的理由則是出於同情心,並非法官刻意縱容毒販。不過,法官有沒有思考過:如果阿齊等三人販毒的對象,在吸毒後為非作歹、釀人死傷,正如撞死國道員警陳啟瑞的司機呢?法官會不會終生良心難安?

而且,如果萬一真的不幸發生了這個事實,屆時,社會評論的焦點會是法官有同情心,還是法官縱容毒販?

如果你是法官,你會不會對這個案子裡的三毒販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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