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駕行為擴大處罰 修正草案三讀

鑑於毒駕行為有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而致無辜民眾傷亡之虞,為擴大處罰毒駕行為,法務部擬具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經行政院、司法院於一一一年八月廿五日函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於昨(八)日三讀通過修正草案,完成修法後,將使打擊毒駕之法制面更臻完備,並使第一線執法人員有明確標準嚴正執法,保障用路人安全。

法務部表示,施用毒品或麻醉藥品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對於用路人之公共安全,造成高度危險。近年來發生多起駕駛人於施用毒品或麻醉藥品後肇事之交通事故,因而發生重大傷亡,導致家庭破碎,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屬難以回復的傷痛。為強化規範密度,周延保護民眾之人身、自由及財產法益,法務部積極推動修法。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一、增訂第一八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採抽象危險犯之立法模式,即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如經檢測所含毒品、麻醉藥品符合行政院公告之品項達一定濃度以上者,即認已有危害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虞,而有刑事處罰之必要,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二、修正第一八五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在行為人有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而駕駛交通工具,且有致不能安全駕駛情形,同樣應予處罰,以全面防堵毒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