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駕零容忍修正草案 立法院三讀通過
吸毒開車肇事的意外事件頻傳,法務部著手研議修法重懲,積極推動《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修正,只符合行政院公告的品項達一定濃度以上者,即構成刑責,法務部將儘速邀集衛生福利部研議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並陳報行政院公告施行,藉以遏阻毒駕、保障國人交通安全。
時間回到2020年9月間,長期有吸毒記錄的公車司機許英豪,疑打瞌睡將公車開上上人行道,造成1名路人死亡、1名警員傷重傷,當時法務部在第一時間就召開專案會議,想要把現行的法律來做一個檢視,「對於毒駕的事情,該該用最嚴格的標準來加以處罰」。
今年1月23日早上8時12分在彰化服務的高姓警員,下班騎摩托車返家時,遭到吳姓男子高速追撞慘死,警方在吳男車內找到毒品,不排除與毒駕有關。法務部表示,對於員警辛苦值勤後返家途中卻遭毒駕追撞身亡,同感哀痛與不捨,而對於涉嫌毒駕的肇事者,執法機關將依法從重究責,絕不寬貸。
法務部認為,雖然現行法上有處罰,像《刑法》185-3條,對於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類似物品,要「致不能安全駕駛」才能構成,這個條件有無必要做進一步的修正,或加以詮釋,讓酒駕一樣,達到一定標準開車就必須受到處罰。
這項刑法修正案,在去年報請行政院審查通過並於今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法務部發布新聞表示,這次修正重點包括2點:
一、增訂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 採抽象危險犯之立法模式,即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如經檢測所含毒品、麻醉藥品符合行政院公告之品項達一定濃度以上者,即認已有危害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虞,而有刑事處罰之必要,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二、修正第185條之3第1項第4款 在行為人有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有致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同樣應予處罰,以全面防堵毒駕行為。
法務部表示,這次修法將毒駕行為執法標準明確化,並採取毒駕零容忍之法律規範,以符合社會嚴禁毒駕行為之共識,同時也感謝立法院朝野黨團齊心協力全力支持,積極迅速完成審議通過立法,共同維護民眾用路安全。法務部也將將儘速邀集衛生福利部研議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並陳報行政院公告,展現打擊毒駕犯罪及守護國人安全的堅定決心。法務部也呼籲民眾應遠離毒品,拒絕酒駕、毒駕,遵守交通規則,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