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服貿更黑箱的台美貿易協定

蔡英文總統日前表示,《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首批協定已完成簽署,這是台美自1979年以來簽訂最全面性的貿易協定,為簽署台美FTA奠定更穩定的基礎。既然是如此重大的協定,為何政府堅持無須國會審議?

本月13日,美國國會眾議院歲計委員會表決通過《美台21世紀貿易倡議首批協定實施法》,除批准首批協定的實施,並要求未來簽署協定必須與國會諮商,不可繞過國會授權。然而,民進黨於2014年稱執政黨強行通過《兩岸服貿協議》恐侵害台灣利益,進而發起太陽花學運,要求須經立院實質審查。如今,卻未以同樣標準審查台美協議。

本文就法論法討論此議題,《條約締結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條約,指國際書面協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二、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三、內容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四、內容涉及國防、外交、財政或經濟上利益等國家重要事項。五、內容與國內法律內容不一致或涉及國內法律之變更。」

若符合上述情形,就需依第8條規定:「條約案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30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否則只需「主辦機關應於簽署後30日內報請行政院備查,並於條約生效後,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公布,並送立法院『查照』」

對於民間團體要求國會審查,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表示,該倡議不涉及修法問題,故僅需以行政協定方式辦理,未來若涉及修法,會依相關法規處理送立法院審議。

然而,真如談判辦公室所言完全未涉及修法?國發會於6月1日簽署當晚就發布新聞稿指,「此次完成與美方談判,未來將加強在預先公告未來12個月法規修訂資訊、鼓勵參考科學技術等合理資訊來訂定法規、鼓勵對成本或影響超過特定門檻的法規草案進行分析、法規訂定前後公布機關聯絡人等項目之作法,有助於提升我國現行法制作業程序,更能符合我國產業與民眾需求;後續將由行政院法規會、國發會『修正相關規範』」。

最明顯的例子,即為該協議第3.6條「早期規畫」明文:「各方透過其指定代表,應每年於網路公開其合理預期未來12個月內將採行或提案之法規清單。」未來可能需修訂《行政程序法》引進上述規範。即使不修法,難謂不是《條約締結法》第3條「內容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或「內容涉及國防、外交、財政或經濟上利益等國家重要事項」?

縱然首批協定五大議題,多屬我國已加入的國際協定內容,但仍有部分新內容有待修法,並涉及人民的權益,實不應規避國會審查。(作者為中華經濟與金融協會副祕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