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法治拼圖 擁抱不在籍投票

(圖/本報系資料照)
(圖/本報系資料照)

1月大選甫結束,縱投票率7成,仍有3成選民缺席,若開放不在籍投票則投票率必能提升。然3月15日憲法法庭《113年憲裁字第7號》駁回「受刑人無法投票是否違憲」聲請,因不在籍投票宜由立法院決定,且人民能否前往戶籍地投票「要非所問」,故無不在籍投票不違憲。

一、113憲裁字第7號與釋字756:大法官的矛盾。

筆者無法認同此裁定之見解,「要非所問」講白是「不干大法官的事」。但對無法投票之公民至關重要,然投下贊成不受理的10名大法官卻自廢武功,有愧「憲法守護者」稱號。寬慰的是仍有5位提出反對意見,指出憲法法庭應受理本案,審查立法不制定不在籍投票是否為違憲。

2017年大法官就受刑人言論自由作成釋字第756號「受刑人除人身自由遭受限制…與一般人民所得享有之憲法上權利,原則上並無不同」令人欣慰。釋字756雖未談及不在籍投票,但按其論理,受刑人與一般人民所得享有之「選舉權」「並無不同」。若當時釋字756號聲請人邱和順亦主張在監「不在籍投票」,很可能便和113年憲裁字第7號結論截然不同。然現任大法官卻將釋字756號拋諸腦後,尤其亦參與釋字756號的蔡炯燉、許志雄、張瓊文大法官,「是忘記了,還是害怕想起來?」

但筆者認為不必灰心,既然憲法法庭說不在籍投票宜由立法院決定,則如今立法院改選完成,反對不在籍投票的民進黨未能過半 ,而合計過半的國民黨與民眾黨已提出議案,不在籍投票有望實現。

二、選舉可和戶籍脫鉤了。

《憲法》第17條明訂人民有選舉權,未以設定戶籍為前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卻規定「選舉人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韓國早已經廢除戶籍制度,我國仍以戶籍為由剝奪投票權,能不慚愧?

60年代台灣經濟開始起飛,出國工作及留學人數漸增,不在籍投票需求出現,然處戒嚴時期,政府無心設計不在籍投票。80年代末解嚴,90年初戡亂終止,兩岸跨區流動頻繁,政府(行政、立法)仍抗拒修改《選罷法》,憲法法庭怠忽職守,難免「朽木為官,禽獸食祿」之譏。

三、拆解怠於立法的藉口此其時也。

反對不在籍投票的藉口,如遠距投票技術問題或柯總召信口「怎麼秘密投票?」皆非成理。今加密技術提升,可確保數位投票的秘密性;通訊投票、跨國或兩岸通郵亦便捷無虞。重點在推行之決心,而非以程序設計否定。

於大陸地區的台灣地區公民遠距投票,國安局長言「擔心投票自主性受影響」。筆者提醒切勿低估選民的智慧,如北高行3位法官曾言「(對中共之統戰)最佳回應之道應係更民主、更開放」。海基會應與海協會協調適當的投票環境;倘難以執行,通訊或數位投票亦可行。萬勿以虛擬命題作為藉口!

四、民主進展透過超國界法整合之展望。

多數民主國家早已施行不在籍投票。大陸地區受刑人能參與縣鄉級人代選舉,對比我們仍感諷刺。韓國3月27日的國會選舉,筆者學生(韓僑)在駐台韓國辦事處完成投票;韓僑能投票正是因韓國憲法法院在2007年宣告欠缺「海外不在籍投票」違憲。

基上,筆者期望新科立委(包括民進黨)能通過不在籍投票法案,完成憲政里程碑,使兩年後地方選舉能有更多公民參與,中華民國也能在法治路上邁出一大步,進而達成良制。(作者為超國界法律問題教授、選舉權人、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