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代擔任政府採購案評委惹爭議 工程會將訂定「羅廷瑋條款」
國民黨立委羅廷瑋今年7月擔任台中市環保局某勞務採購案評選委員,引起爭議,被批評是監督機關直接參與行政機關運作,造成立法與行政權衝突;對此,行政院工程會透露,「採購評選委員組織準則」修正草案將增訂「機關不得遴選現任各級民代為評委(民意機關所辦理採購案不在此限)」之規定,被認為是「羅廷瑋條款」。
民進黨政策執行會執行長王義川於今年7月爆料,指台中市環保局辦理「113年度台中市機動車輛排氣管汙染管理事務計畫」勞務採購案,竟然聘請立委羅廷瑋為評選委員,引起各界譁然。
王義川強調,民意代表擔任採購案評委,有行政、立法權限衝突之虞,雖然民意機關的採購案,聘任所屬民代擔任內部評委,不在此限,但羅廷瑋是立委,立法院可以請他擔任評委,台中市政府就是不可以;對此,台中市環保局表示:「無違法,但有改進空間」。
因為立委直接擔任政府採購案評委,實在太爭議,卻無明確禁止的相關法令,為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將修訂「採購評選委員組織準則」,修訂草案將增加「羅廷瑋條款」。
工程會指出,機關遴選採購評選委員,係為促進採購評選作業公平與公正,以避免外界質疑,考量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擔任機關採購案評選委員,恐造成行政權限與立法權限二者衝突之虞,因此提出修法。
根據修正草案,機關遴選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不得遴選現任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但各級民意機關辦理採購時,不在此限。所稱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指立法院立法委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
針對「羅廷瑋條款」,公共工程會主委陳金德表示,因上次在立法院有立委質詢,工程會當然是基於民意反映,做適當的修正準備;他強調,目前修正草案還是預告階段,請各界表示意見,還沒有完成修正,預告期60天,最後會在綜整各界意見,再來進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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