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團連署反對蔡瑞月舞蹈社委外招標 北市府:續辦理

(中央社記者王寶兒、陳怡璇、趙靜瑜台北4日電)蔡瑞月文化基金會營運台北市定古蹟蔡瑞月舞蹈研究社逾10年,委託將於6月30日屆期,另與民團連署主張北市府不應續採委外招標制,北市府回應,依往例續辦理招標程序。

蔡瑞月舞蹈研究社又稱「玫瑰古蹟」,1999年登錄為台北市定古蹟,該建築原為日據時期的文官宿舍,白色恐怖受難者、舞蹈家蔡瑞月出獄後以此為據點展開舞蹈教學。自2006年,北市府公開甄選營運團隊,由財團法人台北市蔡瑞月文化基金會經營管理,2015年重新甄選後,也由蔡瑞月文化基金會營運至今,標案採3年一標模式延續至今。

蔡瑞月文化基金會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1條第4項規定,「合作經營」得以取代現行「委託經營」模式,讓傳承蔡瑞月精神的團體與政府管理單位共同開啟文化資產保存、維護的合作模式。

蔡瑞月文化基金會表示,數月來,基金會及數個NGO團體皆主張以平等「合作」經營取代「委外」經營的訴求。因此再次發文要求市府需踐行法律規定,停止招標委外,就適法行政契約展開協商,並展開連署行動。

北市文化局回應,因蔡瑞月舞蹈社為北市財產,與蔡瑞月文化基金會委託關係將於今年6月30日屆期,市長蔣萬安延續對蔡瑞月的推崇及對藝文的重視,由文化局依往例及原先委託法源規定,繼續辦理相關委託經營招標程序。

文化局說明,重要文化場館與名人故居如紫藤廬、李國鼎故居、林語堂故居等,皆依台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公開評選方式甄選營運單位;基於專業場館治理精神,評選內容也會考量場館脈絡及精神進行甄選,符合平等互惠原則。

文化部文資局長陳濟民則指出,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精神提供法源及鼓勵各管理機關,得逕予委託與古蹟、歷史空間相關的公、私法人經營,以符合「合作經營」精神。

文資局亦已函示各管理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本於權責辦理,其中也可依第22條採限制性招標,委託適當的團體或個人。至於台北市政府選擇以「公開評選」方式,宜由北市府本於權責對外說明理由。(編輯:龍柏安)113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