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報書摘】捍衛租稅正義 保衛納稅人權

根據《土地法》規範,外國人只能取得本國特定種類土地,其中更要有主管機關核准,才能取得土地所有權跟租賃權。
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權轉讓前,曾經違法將「增資緩課股票」煥發為普通股股票,原本股票背面的轉讓時應繳納稅註記,在換發過程遭到抹銷,明確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的逃漏稅之罪,依法應追繳約十五億元。

自序
租稅法律主義淪落至此 談何民主法治——以大法官解釋論依法納稅、合法節稅、不法漏稅、非法課稅之區隔及史來三大非法課稅案之必須匡正

古今中外,查稅都是吃力不討好卻又冷門專精的工作,稅吏時常被責以多課稅為能而成貪官酷吏之代名詞。
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租稅法律主義乃憲法賦予人民應盡最大納稅義務之保障,稅政公平執行則是治國與人民財產權最密切之中性公平正義指標。

筆者為戰後嬰兒潮世代,所受教育尚多傳統道德義理,或受初中一年級首本課外讀物《老殘遊記》之書後警語「貪官可惡(重罪輕判),清官可怕(為顯其清,輕罪重判)」及高中課本歐陽修《瀧岡阡表》之影響,自1972年(民國61年)為公僕,從事主計工作,即求能是個無冤無弊之明官(明事理及法理)。或因此自惕,於1974年(民國63年)因再次參加公職考試即被選入1968年(民國57年)第一次賦改會後方設立,當時被戲稱為稅務紅衛兵之財政部稽核組(現為賦稅署第五組),專責各稅目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後之案件抽查,在當時租稅法令、商業會計及憑證尚未臻完備,稽徵機關率多以表見課稅,而大法官會議尚無「租稅法律主義」及「實質課稅原則」解釋前,即已按租稅法律主義及實質課稅原則查核大額逃漏稅,而工作重點即在逃漏稅實體證據之掌握。1984年(民國73年)則轉任高雄國稅局稽徵所主任、審查一科科長、簡任督導等職務,回歸傳統納稅服務及所屬核定應補退稅案件之審定,自忖尚能做到毋枉毋縱。

2006年(民國95年)以57歲退休,30餘年工作期得見聞各種逃漏稅模式及各階段稽徵機關核定課稅,從1979年(民國68年)7月高雄國稅局成立,改功能分科以矯正稅務風氣及之前稽徵機關核定課稅多由納稅義務人主動協議調整所得額,而漸趨依帳證實質查核,唯約30年後,查審人員反而多有推論課稅,要納稅義務人調整所得額。更曾接電詢,年高80之村嫗,被多家營造廠虛報工資,經電腦歸戶補徵兩萬餘元之驚慌,經告知速請發單稽徵所查明註銷,卻已太遲之憾事。充分感受到納稅義務人因不自知正確應納稅額,於稅務調查時表露之惶懼及對租稅法律主義之茫然。

然租稅法律主義及實質課稅原則之內涵,除散見於大法官解釋外,卻未見有專門論述與講習,致退休後雖未從事稅務工作,反而因緣際會,匯集了史來三大非依法課稅案之資訊,具見了稽徵機關竟將所得稅法明定之「財產交易所得」,一案以「營利所得」核定加倍課稅處罰;另一案卻以摧毀所得稅制之擴大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客體範圍,且完全無視查核逃漏稅規定及其實體證據,而包庇巨額逃漏稅;又一案更以無實體收入及實體證據之推論,核定納稅人購入財產時,有巨額「未實現利益」,以之課徵加值型營業稅及所得稅,再將該「未實現利益」作為嗣後出售財產之成本。
租稅法律主義及實質課稅原則和查核逃漏稅規定已倒行逆施,而身為長期稅務查核工作者,窮盡各種權責機關之調查管道,企求匡正卻仍無是非回應,足見民主法治之淪落。終需以我輩尚餘士人精神,彙整租稅法律主義之大法官解釋,集結成冊予以印證,俾得矯正,以期身心安頓,並敬謝陳永興先生公義精神感召。


黃坤光著作《捍衛租稅正義 保衛納稅人權》。圖/黃坤光,民報資料照
作者簡介
黃坤光 曾任國稅局簡任稽核,在立院踢爆高雄陳家案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的逃漏稅之罪,依法應追繳約十五億元。高雄不分黨派竟無民代提出質詢,或許投機的政客失去理想的初衷,讓「金權政治」橫行惡整臺灣,連理性論辯的議政殿堂也無人聞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