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論壇】知法犯法該當何罪?

監察院院長陳菊及監察委員的人事案終於在混亂中通過了。但回顧整個過程,不是一個亂字可涵蓋,更多違法失序的言行在堂堂國會殿堂上演,如破壞門鎖、強佔議場、砸毀講台、拆毀麥克風、破壞票匭、圈票處等設施,好像立委不破壞公物就無法表現立委的專業能力;甚至立委用口咬人或用肚子性騷擾女立委,如此才能彰顯立委的威力與能耐。這些言行透過鏡頭一而再、再而三的在媒體網路大肆放送,彷彿向世界宣示:中華民國的立委就是可以為所欲為,知法犯法。這不只令人駭然大驚,更向全民做了最壞的示範。

立委常以「免責權」來豁免不當的質詢或言行,但立委真的可以為所欲為嗎?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7 條規定有破壞公物或暴力之肢體動作、佔據主席台或阻撓議事之進行、脅迫他人為議事之作為或不作為等等情事,主席得交紀律委員會議處。而紀律委員會可依情節輕重處以道歉到停權之處份。直到現在,似乎看不到立法院有任何處置。

立委違法 行徑荒謬

民眾黨雖罵國民黨破壞、民進黨縱容。但民眾黨卻也只批評也不提出應有之作為。好像中華民國的立委都很偉大,在立法院不用守法,國會殿堂只是作秀的舞台,所以手指被夾到就得送加護病房、互相推擠就皮開肉綻、性騷擾女立委卻說抗爭、有話不好說乾脆用咬的、挪走違規音箱是偷竊,藍綠互打又互告,種種荒謬行徑,只要監察院的院長及監委人事案一通過,就該船過水無痕嗎?

請問立委知法犯法,該當何罪?

再請問公然破壞公物,維修要誰來買單?國民黨主席江啟臣曾說會負責,但已買單了嗎?但破壞門鎖單、砸毀講台、拆毀麥克風、破壞票匭等等,不用承擔毀損罪或妨害公務的刑責嗎?

說真的,公物被立委破壞,不管是人民或政黨要買單;但法規被立委破壞了,誰該負責呢?難不成要全民吞下去?


論壇屬作者個人意見,文責歸屬作者,本報提供意見交流平台,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