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論壇】談追求真相與轉型正義

3月22日自由時報A15版刊登中研院黃丞儀研究員發表〈促轉會可以休矣〉專文指出,「二次大戰後各國在處理戰爭或威權統治遺留的政治迫害時,大略粗分為兩種模式:審判、真相與和解委員會。審判模式由國內司法或國際組織(如國際刑事法院)來進行,目的在追究加害者的責任,採取嚴格的證據法則。」

又指出,「與審判相較,真相與和解委員會模式的好處在於:不只是司法者要處理過去的大規模人權侵害事件,這更是全國都必須共同面對的課題。真相與和解委員會在調查的過程大量聽取受害者和加害者的陳述,像南非甚至在電視頻道公開播放,等於進行了一場國民教育。」

近日讀到《謊言世界 我的真相》(2017年1月出版),該書敘述馬來西亞僑生陳欽生來台灣就讀成大化工系,1971年「台南美國新聞處爆炸案」,他遭到誘騙逮捕和毆打刑求,被關12年的冤錯假案,以及他出獄後遭到不公平待遇,人權受嚴重侵害的情形。

請把「真相」告訴我

該書第248頁指出,「學者有很多種說法,我們不是要求所謂的『修復性的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這不是真正好的方法,而另一種所謂報復性(retributive)追求轉型正義的方式,也不是好的方法。或者有些人談到原諒(forgive),更是糟糕,我認為這是一種轉型正義的藉口。我們受難者真的沒有能力談這些理論概念,我們最想談的是請政府把『真相』告訴我,這就是我要的。轉型正義如果能夠使真相大白,能夠防止政府再次造假說謊,我能完全理解,我講這樣有錯嗎?」

依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8條規定,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任何人都有權要求合格的國家法庭對這種侵害行為作有效的補救。維也納宣言(1993年6月25日在維也納宣布),第一部分第27條前段規定,每個國家均應提供一個有效的補救框架,解決人權方面的冤屈或人權遭受侵犯的問題。

我們認為司法與行政方面的冤錯假案,對於受害者的自由、生命與財產等人權,將構成危害,而加害者在哪裡?往往不容易追究。例如發生在1996年底的太極門冤錯假案,有人說是政治整肅案件,誰是下毒手的人,迄今成謎?根本談不上「受害者」與「加害者」的相互陳述,因此,利用轉型正義方式來追求真相,相當困難,但受害者不能「無語問蒼天」,大家只有努力下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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