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論壇】警察行使職權應符合程序正義

自由時報近日報導:「台中市警局東勢警分局偵查隊4名警察,今年3月宣稱要抓通緝犯,沒有搜索票,卻闖入詹姓男子住處,見桌上有毒品吸食器,立即逮捕詹男驗尿法辦,詹男坦承吸毒,檢方也起訴,台中地院法官卻痛斥警察侵害人權,搜索、逮捕、查扣證物與驗尿,全部都違法,為了促使警方警惕,法官認定上述證據,全都沒有證據能力,判決詹男無罪。」云云,這應是警察逕行搜索時,未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三項規定,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依同條第四項規定,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也就是違反正當程序,自不得作為證據。

違反正當程序不得作為證據

同樣的,就9月19日竹北案件而言,警察臨檢盤查應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第一項六款規定,同條第二項並規定,前項第六款所稱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且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黃媽媽家住桃園,當天第一次加入舉牌,(李貴芬太極門案件你拿了多少獎金10萬?100萬?1000萬?)行列,公文分贓的可受公評事實早已昭然若揭,李貴芬在警察盤查後,才擬具恐嚇罪及毀謗罪的告訴乃論罪,顯然不符合告訴乃論不告不理原則。且舉牌地點是空地,不是李貴芬家,也不是上開第六條所稱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

先程序後實體已成不變的準則,程序不合法在先,已顧不了實體正義如何?


論壇屬作者個人意見,文責歸屬作者,本報提供意見交流平台,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