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重大修正!夫妻分居3年即可離婚 「就業能力減損」可索贍養費

法務部提出民法修正案。吳政峰攝
法務部提出民法修正案。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憲法法庭2023年作成「112年憲判字第4號」,宣告《民法》第1052條第2項部分違憲,未來只有「唯一有責」一方才不得訴請離婚。法務部為此啟動史上最重大的離婚與贍養費修正程序,目前朝向只要夫妻婚姻5年內分居3年,就可提起離婚之訴;而為避免另一方辭去工作照顧家庭,卻換來「被離婚」的下場,修正案也把「就業能力減損」列入可請求贍養費的要件。

以政治人物為例,曾任財政部長、經濟部長、經建會主委、行政院副院長、總統府資政等要職的國民黨大老徐立德,2013年再婚,娶小35歲的音樂家陳怡伶,婚後不到3年分居,徐以「價值觀差異」為由訴請離婚,一審敗訴,二審逆轉勝訴,被最高法院發回後,更一審再勝,2022年獲最高法院維持確定,官司長達6年,歷程峰迴路轉,令當事人備感煎熬。但若依照新法,未來兩人只要分居3年,不用再相互指責,就可離婚;且放寬贍養費請求門檻,令另一方的權利也較獲衡平。

《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經最高法院2006年4月4日的民事庭會議決議「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也就是對婚姻破綻要負起較重責任的一方,不得訴請離婚。

離婚要件限縮在比較哪一方對婚姻破綻所負的責任較高,導致離婚訴訟時,經常出現夫妻倆相互指責對方的不是、當庭撕破臉的場景。而雙方明明早已無感情,其中一方卻因憂心離婚而無法分配到財產,堅持不離,導致婚姻持續維持「有名無實」狀態。

「112年憲判字第4號」宣告《民法》第1052條第2項部分違憲,大法官直言,婚姻破綻不應比較夫妻雙方誰負的責任比較重,未來只有「唯一有責」一方才不得訴請離婚;而為保護到年老才「被離婚」的一方,未來恐難重回職場謀生,大法官另要求檢討贍養費規定。

法務部為此擬制《民法》修正案,發動離婚與贍養費史上最大幅度的變革研議。離婚部分,刪除「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重婚」、「不治惡疾」、「重大精神病」、「生死不明3年」等事由,放寬離婚要件,同時仿照國外立法例,新增「5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3年」規定。未來夫妻離婚訴訟,不再須把對方鬥臭,只須提出婚姻無法維持或事實上已分居3年的證據,法官就可准離。

但因分居並非都是雙方合意,若一方惡意離家出走、避不見面,為了避免過苛,修正案也設計調節條款,法官如認對於拒絕離婚一方顯失公平,斟酌一切情事,認有維持婚姻之必要,得駁回離婚之訴。

贍養費部分,1057條目前規定必須要是「無過失」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要件非常嚴格;修正案大幅放寬請求權,除了刪除「無過失」等限制,同時新增「離婚時就業能力已減損」、「就業機會減少」事項。

但若「被離婚」一方有羞辱、虐待、不法侵害公婆、岳父母、小孩等行為,贍養費恐減少或免除;此外,如果「再婚」,也不得繼續請求前妻或前夫給付贍養費。

例如:一名女性主管年輕時為了照顧家庭,辭去高薪工作放棄大好前途,結縭30年後,兩人感情生變,老公訴請離婚。此時,妻子因已年邁,就業機會減少、就業能力減損,依照修正案,不論是「協議」、「判決」、「法院調解」離婚,均可請求贍養費。但她若對公婆爆粗口,金額可能減少,找到第二春,則不得再要求前夫給付贍養費。

修正案因應社會變遷,大幅降低離婚門檻,同時放寬贍養費的請求權,讓無責或弱勢配偶,有機會獲得實質補償,惟因我國法令目前對於「分居」並無明文定義,操作上恐有雜音,法務部宜徵求外界意見,納入修法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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