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提案禁掛五星旗 法務部打回票:違言論自由

有民眾在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點子出現民眾提案禁止中國五星旗在台灣公開懸掛、展示、陳列出現,法務部今天提出回應表示,以「分裂國土」為刑法處罰之要件,即係賦予國家司法機關先就言論之內容為實質審查,直接限制人民言論自由之基本權利,全案不予採納。

(資料照)。
(資料照)。

提案人認為,中國大陸從不承認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也不放棄以各種方式分化、分裂台灣,意圖統治台灣,近10年來在台灣各地越來越常見到中國五星旗,台灣人民對這些五星旗的出現變得毫無危機意識,將使得大陸達到統一台灣的效果。

提案人提議增設刑法條文分裂國土外患內亂罪,禁止中國五星旗在台灣公開懸掛、展示、陳列出現。

不過,法務部表示,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如果要以法律限制,應符合比例原則要求。倘懸掛中國五星旗之行為即認分裂國土而施以刑罰,則無異僅因其言論主張分裂國土,施以最嚴厲之刑罰,顯然逾越憲法第23條所定之必要範圍,與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

法務部說,分裂國土乃係政治概念,不僅欠缺明確、客觀可辨之概念外延,就更亦隨執法者之政治偏好,乃至政治情勢變遷而異其內涵,以之為法律概念,實難為受規範之一般人民可以理解或預見,與法明確性原則之要求有違。

法務部表示,憲法第4條所稱中華民國領土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依據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則該不宜由司法機關解釋之概念實難認有正當性充當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乃至處罰人民之構成要件。如強行增訂,則自由權利遭受侵奪之人民因司法機關無權解釋,以致救濟無門,或法律因立法從嚴,執法從寬,導致欠缺實效性,而淪為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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