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論壇】過年小賭怡情?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賭少碰為妙

文 / 陳志銘

農曆春節方結束,相信許多民眾不免利用過年期間齊聚許久不見的親友,大家齊聚一堂「小試身手」,藉此聯繫、增進彼此間的感情。一般民眾小試身手的方法不外乎以所謂「衛生麻將(3缺1)」、「撿紅點」、「擲骰子」等一般較常見的玩法,以藉此享受一下歡樂氣氛,而此倒無傷大雅。但我國法律仍定有賭博罪,甚至在不涉刑事責任的行政管制中,尚有社會秩序維護法裡面也有行政罰的規定,所以今日就藉這應景的時機,讓大家瞭解一下,在甚麼情況下,親朋好久齊聚一堂的小試身手會有觸法的問題,以免本來是聯繫感情、溫馨歡愉的場面,卻遇上警察上門「查水表」,這可就煞風景了。

首先,先談談較為嚴重的刑責規定(一般來說刑事責任相較於行政責任較具有非難性,白話的說法就是「社會觀感更不好」)。目前我國在刑法中分別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刑法第266條第1項¬,稱為「普通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第268條,稱為「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由上述條文,大概可以知道,如果民眾是在公共場所(例如公園)或是不特定人得出入之場所(如營業中的雜貨店)進行賭博行為,則會構成刑法上的賭博罪。因此,如果民眾僅約集3、5好友,一同在家中稍微小試身手一下,大抵不會構成刑法上的賭博罪。但如果是不特定人常常可以進出的地方(例如坊間有部分個體戶所經營的小賭場,台語稱為「東筊(tong1-kiau2)」),這種情況依照實務見解「住宅雖原非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惟若長期供不特定之人賭博財物,即失純住宅之性質,與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異」(司法院刑事廳79年刑一字第309號函參照),還是會被認定是公然賭博而有刑事責任的。至於,有營利目的之人(例如抽頭金等等)而提供其住家作為他人賭博的場所,或是聚集不特定多數人賭博的人,也會構成第268條聚眾營利賭博罪的。

至於行政罰的部分,則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由此條文來看,一般人或許以為只要是在「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場」,就沒有刑事責任的問題。事實上,若真的僅有幾名親友為了一時怡情養性的「衛生麻將」、「小試身手」,而不是不特定人均可進出的情況,則尚無刑事責任問題,而僅屬上述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罰鍰問題。但上述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稱的「職業賭博場所」,若依照前述司法院函釋的見解情況下,倘民眾到職業賭場進行賭博行為,無論金額大小,一來有刑法第266條刑事責任的問題,二來也會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行政罰之問題。至於兩者間依據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再視民眾是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而有不同之處理方式。(相關類似案例事實,可參考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上易字第10號刑事判決)。

最後,筆者必須苦口婆心說明者,或許一般民眾會認為既然國家都已有公益彩券,等同鼓勵民眾進行賭博行為,為何卻不能允許民眾私自到賭場進行賭博。事實上,筆者初任檢察官時,也會有這樣的疑問,但任職幾年後,開始體會民眾若至職業賭場進行賭博行為所衍生的風險繁多。第一,開設職業賭場之經營者,不乏為民眾所稱之「黑道」,如果一般民眾賭輸之金額甚鉅,因為現行民事法院見解認為「賭債非債」,所以賭場經營者在無法以司法程序向賭客求償賭債之情況下,衡情勢必會以私力解決,或逼迫簽下本票,因此新聞上常聽聞有賭客因積欠鉅額賭債而遭黑道人士押人討債之事。第二,坊間詐賭之事仍時有所聞,因此為了避免遭致上述麻煩,還是誠摯建議「賭還是少碰為妙」,而如果真的為了親朋好友歡聚一堂的小試身手,則建議盡量注意音量及敦親睦鄰,否則打擾到鄰居,遭致檢舉,遇警察登門查水表,還是會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罰鍰問題。

 

(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橋頭地檢署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