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正義靠正義司法─我國首起氣候訴訟

經濟部迫於減碳、淨零碳排之國際壓力,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授權於2020年12月31日公告:「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俗稱「用電大戶條款」。

然而,《能源管理法》原以800kW作為用電大戶的認定標準,但該「用電大戶條款」卻將門檻調高至5000kW,使原本應納管之5000戶800kW以上的用電戶,只剩500戶(300家企業)受到規範,而且能源局刻意把「公告名冊」條款剔除,在用電大戶名單不公開下,人民連監督的機會都沒有!更別提給予企業的義務履行方法中除了「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設置儲能設備」外,竟包含宛如贖罪券的「繳納代金」!

2021年2月3日,綠色和平基金會等把經濟部告上行政法院,主張現行「用電大戶條款」不僅無助於達到母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推廣再生能源總量2700萬瓩(kW)的目標,且該法對「企業的再生能源設置要求過低」、「忽略其減碳義務」的結果,已「違反環境基本法」,「侵害人民基本生存權利」,乃我國「第一起氣候訴訟」!

值得注意,以氣候訴訟近年在全球蓬勃發展之趨勢看來,未來台灣亦可能遍地開花,但更重要的是不正義的「氣候政策」應儘早透過即時有效的司法救濟(包括國賠案件)給政府(行政、立法)一記當頭棒喝!

在延宕2年之後,今年4月12日終於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開庭審理,原告委任律師無奈表示:「第一次遇到等2年才開庭的情況,這非常罕見。」原告之初衷是希望透過「法律的力量」打開政府決策的「黑盒子」,確保落實減碳目標,畢竟「氣候變遷時代下,最害怕政府什麼都不做」!政治產業、法律產業及民間企業均責無旁貸!

以德國為例,2021年4月29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以《聯邦氣候保護法》未能為2030年以後之德國設定足夠的碳排減量為由,判決該法與德國《基本法》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相抵觸。判決理由指出,德國《基本法》已責成立法機關保護氣候之義務,並應立法致力於2050年前實現溫室氣體中和目標,法院強調「如果一個世代使其子孫後代承擔巨大的減排負擔…,則不允許其在比較輕度的減排負擔下消耗大量的碳預算」,並要求立法者必須於2022年12月31日之前就此做出改進。言下之意,不容許「碳」留子孫!

隨後,梅克爾政府於當年一氣呵成提出新版《氣候保護法》,將碳中和目標從2050年提前至2045年、把2030年溫室氣候減量目標自原先的55%提高為65%,並提出2040年減量目標為88%,新法徹底解決過去國家或企業減碳義務難以受法律管制之弊端。只是德國不僅在再生能源的發展本有優勢條件(包含歐洲大陸能互相馳援之廣密電網),近年亦已重新檢討並預計重啟核電!

反觀台灣,我們豈有怠慢蹉跎的空間?德國的經驗,讓我們看到司法影響政府決策聞過則喜並從速改之的典範,作為受理我國氣候訴訟的行政法院(含北高行、最高行及憲法法庭)亦應有此體悟,並且將氣候訴訟案件視為眼前重中之重,謹記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加速指正政府氣候治理缺失才能確保下一代能有適宜人居之地球!

筆者對於承審法院給予公正裁判抱有高度期待,而考量未來我國氣候訴訟頻仍及其專業性,我國成立氣候專責法庭仍是當務之急!(作者為超國界法教授、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