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保局台中分局官員喝花酒收賄 二審維持原判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25日電)農委會水保局台中分局前秘書楊燕山等3名公務員,辦理標案時接受廠商喝花酒、性招待等賄賂,台中地院一審判處3人9年6月至2年徒刑,經上訴台中高分院今宣判維持原判,可上訴。

台中高分院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台中分局前秘書楊燕山、前治理課長兼正工程司林勇州、前治理課副工程司許朝欽,於民國108年3月至109年6月間,辦理水保局「108年度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等細部工程。

楊燕山等3人於107年11月至109年6月間,分別以接受有女陪侍招待飲宴等方式,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當利益。林勇州另外於107年11月2日收受廠商賄賂新台幣12萬元。

案經台中地檢署接獲檢舉後,指揮法務部廉政署、調查局中部機動工作站、台中市調查處及南投縣調查站共同偵辦,並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將楊燕山等人起訴。

楊燕山、許朝欽於偵審期間均坦承全部犯行,林勇州僅承認接受有女陪侍招待飲宴,但始終否認有不違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犯行,但不被法院採信。

台中地院一審審理後,判處楊燕山2年10月、褫奪公權3年,林勇州9年6月、褫奪公權5年,許朝欽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3年並向公庫支付40萬元。

案經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為量刑均屬妥適,因而維持原審判決、駁回上訴,全案可上訴。(編輯:郭諭儒)112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