汐止營建工地排廢水染白大坑溪 環局:最高開罰600萬元

十五日接獲民眾通報汐止區橫科路五十二巷旁大坑溪溪面有泥水污染,新北環保局當場依《水污染防治法》告發最高可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鍰。(圖:新北環保局提供)
十五日接獲民眾通報汐止區橫科路五十二巷旁大坑溪溪面有泥水污染,新北環保局當場依《水污染防治法》告發最高可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鍰。(圖:新北環保局提供)

▲十五日接獲民眾通報汐止區橫科路五十二巷旁大坑溪溪面有泥水污染,新北環保局當場依《水污染防治法》告發最高可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鍰。(圖:新北環保局提供)

新北環保局三月十五日下午查獲中國建築經理(股)公司起造汐止區橫科路附近營建工地,未妥善處理作業廢水即排入溪流,染白大坑溪,當場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規定告發,最高可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鍰;另巡查發現大象自助洗車場正進行洗車作業,泡沫廢水直接排入水溝,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當場告發通知改善,最高可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環保局今(十六)日表示,十五日接獲民眾陳情,汐止區橫科路五十二巷旁有建商排放泥水染白大坑溪,立即派員前往查處,經查污染來源為中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起造之汐止區福興段新建工程,該工地正在進行探井作業,將地面逕流廢水抽至鑽孔機使用,所產生的泥砂廢水未經沉砂池沉澱處理,逕自排入大坑溪。

環保局表示,一定規模以上營建工程,施工前應設置適當防治措施及設備,並向環保局申請逕流廢水削減計畫,經核准後據以實施。然而,該工地產生廢水未依計畫內容規定先經過沉砂池妥善處理後再排放,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當場依法告發最高可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鍰。工地張姓主任承認疏失表示,施工時未留意廢水排放情形,非常抱歉,隨即將廢水導入沉砂池中處理改善。

稽查員沿路巡查發現,大象自助洗車場未妥善處理泡沫污水直接排放至水溝中造成污染,當場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告發,最高可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後續通知洗車場負責人到案說明,要求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保護河川水質。

環保局提醒,因水污染案件屬間歇發生且稍縱即逝,建議民眾發現污染情形立即撥打1999專線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