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機車強制責任險須留意保險期限

交通部公路總局近日表示,若民眾家中有還在使用的汽、機車,應替您的愛車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並隨時留意保險期限,以免面臨繳交罰鍰的窘境。 自中華民國一百○二年一月一日起,除營業車、校車、幼童專用車、救護車的行車執照到期仍須依規定換發外,其他自用車及機車行車執照已不需要再申請換發。公路總局表示,因為行車執照不需要再申請換發,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也有增加的趨勢。 公路總局指出,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人應於保險期間滿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續保,如果車輛所有人已於保險有效期限到期後三十日內辦好續保手續,到期日至續保日這段時間如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仍須負責理賠事宜。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是以車輛所有人為規範對象,如果未辦理續保行駛於道路上,而被舉發者,將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至三萬元不等的罰鍰。 公路總局呼籲民眾,若家中汽、機車的強制責任保險有效期限已未滿一個月,卻沒收到續保通知,應主動向原投保公司詢問,注意自身權益,以免面臨需繳罰鍰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