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慶京、應曉薇、彭振聲、吳順民羈押確定 4人涉京華城案抗告全駁回

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案,被告前台北市副市長彭振聲、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台北市議員應曉薇、應曉薇助理吳順民不服遭羈押禁見,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下午表示,彭振聲、沈慶京、吳順民原裁定羈押禁見並無違誤或不當,駁回3人抗告。高院晚間再駁回應曉薇抗告,羈押禁見確定。

檢廉偵辦京華城案,被告前台北市副市長彭振聲、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左二)、市議員應曉薇助理吳順民不服遭羈押禁見,提起抗告。(中央社資料照)
檢廉偵辦京華城案,被告前台北市副市長彭振聲、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左二)、市議員應曉薇助理吳順民不服遭羈押禁見,提起抗告。(中央社資料照)

台灣高等法院下午說明,合議庭審理後,認原審以被告彭振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的圖利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且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勾串證人之虞,若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的手段,實在不足以確保追訴程序的順利進行。本件確實有羈押、禁止接見及通信之必要,原審裁定羈押禁見,並無違誤或不當。被告彭振聲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另彭振聲目前身體狀況,尚無罹患重病不能羈押的情形。

沈慶京、吳順民部分,合議庭審理後,認原審以被告沈慶京、吳順民分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的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的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犯罪嫌疑均屬重大。而且均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 勾串證人之虞,其中沈慶京並有逃亡之虞,被告吳順民所犯並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若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的手段,實在不足以確保追訴程序的順利進行,而有羈押、禁止接見及通信的必要,因此裁定羈押禁見,並無違誤或不當。

高院指出,沈慶京、吳順民抗告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另沈慶京雖曾戒護就醫,現已返回由看守所病舍繼續治療,尚無罹患重病不能羈押的情形。

應曉薇部分,高院晚間指出,合議庭審理後,認為原審以被告應曉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湮滅證據、勾串證人之虞。若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的手段,實在不足以確保追訴程序的順利進行,而有羈押、禁止接見及通信的必要,因此裁定羈押禁見,並無違誤或不當。因此被告應曉薇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案,8月27日、8月28日拘提與約談被告應曉薇與沈慶京等人到案;檢察官複訊後,依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行、收賄罪,聲押禁見應曉薇、沈慶京、吳順民。北院裁定,3人均羈押禁見。北檢8月30日再度展開搜索、約談行動。檢察官認定,前台北巿副巿長彭振聲涉犯違背職務收賄及圖利等罪,聲押禁見。北院9月2日裁定,彭振聲羈押禁見。

台北地方法院先後收到吳順民、沈慶京的抗告狀,昨天一併送往台灣高等法院。而彭振聲的委任律師日前提起抗告,但高院認為彭振聲抗告狀未經本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已通知補正;彭振聲律師已於昨天下午4時以後補正。此外,北院今天表示,已收到應曉薇抗告狀,下午2時35分送達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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