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修更重就能遏止黃子佼們?綠委:迴避長期以來的縱容問題,粽子還是在

記者李鴻典/台北報導

黃子佼。(圖/翻攝臉書)
黃子佼。(圖/翻攝臉書)
黃子佼。(圖/翻攝臉書)
黃子佼。(圖/翻攝臉書)

藝人黃子佼2023年捲入MeToo風波,又爆出是偷拍論壇「創意私房」高級會員,手上還持有7部未成年性影片;消息曝光再度引起各界撻伐。民進黨立委沈伯洋表示,這些人們拿補助,主導文化發展,想起來就令人噁心。政府不但不應該再繼續合作,未來在採購或者契約上需要更為嚴格才是。

沈伯洋也提到,修法要先想想。現在很多人在講修法,但他個人認為,有一些人出來講修法,反而迴避長期以來的縱容問題。要修法沒錯,但不是單純重刑那麼簡單,一月其實才剛加重過,但粽子還是在。

「先講結論,就是偵察相關的法令可能需要更快通過,加速未來保全證據可能,然後加重負擔處分。其他回歸36與38條。」沈伯洋說,目前兒少條例的規定其實相對完整,刑度也有設計,要加重可能需要想一下。比較好的方式可能是加重負擔處分。若到三年以上會變成全部要重修了(今年才剛加重過),若真的要修,最多應該是從一年改三年(不然會超過現有的更嚴重規範)。

沈伯洋說,目前兒少條例的規定其實相對完整,刑度也有設計,要加重可能需要想一下。(圖/翻攝自沈伯洋臉書)
沈伯洋說,目前兒少條例的規定其實相對完整,刑度也有設計,要加重可能需要想一下。(圖/翻攝自沈伯洋臉書)
沈伯洋說,目前兒少條例的規定其實相對完整,刑度也有設計,要加重可能需要想一下。(圖/翻攝自沈伯洋臉書)
沈伯洋說,目前兒少條例的規定其實相對完整,刑度也有設計,要加重可能需要想一下。(圖/翻攝自沈伯洋臉書)

沈伯洋進一步表示,許多人會說為什麼可以那麼輕,那是因為目前沒看到其他證據(現在都只是媒體報導),但只要一有相關證據,馬上會升級成38條或36條的幫助犯,那都是重罪(7年且可加重1/2)。要有這方面的證據,需要把後面一串粽子抓出來,關於這一點可能更為重要。

現在可能還有其他行為被爆出來,我們反而應該協助的是證據的取得,以及被害人的幫助(這是一體兩面,有好的被害者保護,被害者才能站出來),在這裡,證據保全比修法還重要。這邊如果要修法,應該朝科技偵察、洗錢等相關,才能協助把粽子抓出來。

沈伯洋直言,對價關係(或者購買)比較難成為單獨加重理由,因為法律上購買行為要認定是一種「幫助」或組織條例的「資助」都很難,唯一可比的是刑法上的贓物罪,但贓物罪的可罰性並不高。

更不要說非法下載其實一樣也是一種貢獻,跟購買之間很難有法律上的區別。而且反過來說,非法下載的散播可能性還更高。至於若有一些新聞講的指定影片等等問題,「那就可以等到粽子出來之後直接回歸36條或38條就好,不用修法」。

更不要講說,其實修法,因為不溯及,也處罰不到。應該是要在現行規範下看哪些規範有適用比較合理,並且協證據保全,修金流相關。

沈伯洋補充,這也是為何他一開始還是說這是一個轉型正義的問題。「我們長期以來特定圈子的不改革以及鄉愿,讓這件事情在台面下那麼久,讓證據更難被取得,是一個很大的問題。這些人們拿補助,主導文化發展,想起來就令人噁心。政府不但不應該再繼續合作,未來在採購或者契約上需要更為嚴格才是」。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36 條
1.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3.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4.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5.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6.第一項至第四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7.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工具或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但屬於被害人者,不在此限。

第 38 條
1.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2.意圖散布、播送、交付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3.意圖營利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二項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4.第一項及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5.查獲之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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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


▲無罪推定原則。(三立新聞網製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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