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報告搶先看!修正後的 《洗錢防制法》如何防堵虛擬資產淪為詐騙工具?

(示意圖/圖片由AI生成)

為遏止層出不窮的新型態詐騙手法,行政院會於上個月 9 日拍板通過「打詐新四法」,新四法包含《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科技偵查及保障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透過 1 新法+3 配套修法,將虛擬貨幣進行納管,並全方位加強防詐措施、提高刑事處罰以打擊詐欺犯罪。

而法務部將於明日列席立法院財委會,並將針對「 《洗錢防制法》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對於圍堵虛擬資產及交易業務事業(VASP)淪為詐騙工具之作用」,提出專案報告,並備質詢。《幣特財經》帶您搶先看懂修正後的 《洗錢防制法》,究竟是如何防堵虛擬資產淪為詐騙工具。

法務部於報告一開頭就先強調,其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中是主責「第三章『溯源打詐執法』 」及「第四章『詐欺犯罪被害人保護』 」 ,而草案中關於金融防詐措施部分,是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主責,所以此次會先針對虛擬資產議題,提供其對於《洗錢防制法》面向之意見。

而先前為符合國際規範要求所擬具的《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已經行政院院會於 5 月 9 日通過,並於 6 月 3 日經逐條審查後,保留兩條條文,其餘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與虛擬資產及交易業務事業相關之草案第 6 條、第 20 條已初審通過,上述兩條法律重點如下:

一、 草案第6條

針對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未完成洗錢防制登記卻在境內提供服務者,或境外設立者未依公司法完成公司或分公司登記及洗錢防制登記卻提供服務者,將處以刑責,最重可處 2 年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00 萬元罰金,原因如下:

1. 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評鑑方法論建議第 15 項之技術遵循評價準則第 4 點指出,應要求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於其設立或業務所在之司法轄區取得執照或登記。又依公司法第 371 條第 1 項規定,外國公司非經辦理分公司登記,不得以外國公司名義在我國境內經營業務。

2. 美、英、澳洲、南韓、香港之洗錢防制相關法案或規定,對於未取得執照或登記之虛擬資產業者均定有刑責,以有效調查及管制。

二、 草案第20條

配合新興洗錢犯罪手法,於《特殊洗錢罪》增訂以不實身分申請開立虛擬資產帳號,或以不正方法取得、使用他人之虛擬資產帳號,而無合理來源收受、持有或使用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刑責,最重可處 5 年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000 萬元罰金 。

監管範圍不只規範事業也規範個人

草案中提及之「洗錢防制登記」 ,即金管會所訂定《 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 17 條所稱之「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下稱洗防法遵聲明) 。

而法務部除了明確指出上述草案第 6 條之規範對象,為「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因此目前司法實務上最為執法機關所詬病之「個人幣商」,亦在規範範圍內之外,也再針對「個人幣商」這點,援引金管會於去年 9  月發布之「管理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VASP)指導原則」第 11 點規定,業者須進行內部控制及機構查核,指導原則附則第 1 點第 1 款規定,個人幣商法遵聲明之內容與品質須與法人組織相當。

*詳細報導請見:金管會正式發布 VASP 指導原則!帶你速覽 10 大重點

因此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第 6 條通過後,個人幣商倘若無法完成洗防法遵聲明卻提供服務,最重將被處以 2 年有期徒刑。

擴大科技偵防!建立虛擬資產跨部會聯繫平台

為落實打詐綱領之懲詐業務,法務部也強調,將透過以下做法,督促所屬檢察機關精進犯罪偵查能力,以有效打擊犯罪,守護國人財產法益:

  1. 積極督導台灣高等檢察署增強犯罪偵防,例如強化「反電信詐騙資料庫系統」功能,建置「金融資料調閱電子化平臺」,加速調取交易資料。

  2. 與國內 4 大虛擬資產交易所合作,建立「KYC 資料線上調取平臺」,規劃擴大再介接至 8 家國內交易所。

  3. 建立虛擬資產跨部會聯繫平台,及時通報共同查緝,彙整境內、境外虛擬資產交易所資料調取管道,落實通報大額或可疑虛擬資產交易,防制洗錢。

【本文作者張詠晴/幣特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