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專業下的祭品──銳普案

作者:江元慶

司改國是會議第二分組日前通過設置「商業法院」的決議。企業界對此的反應是:深表歡迎,頷首稱慶。

示意圖(圖:iStockphoto)
示意圖(圖:iStockphoto)

追溯文獻,台灣最早發出設置商業法庭的呼聲,是由專精財稅的老立委侯庭督在民國68年3月8日倡議,迄今長達38年。在這段期間,台灣因為沒有專業的商業法院(庭),不知有多少公司受到影響、多少企業深受其害?

從歷史數據約略可以拼出輪廓。根據司法院統計,從民國101年到105年,全台灣第一審、第二審受理公司法、海商法、國際貿易等商事案件的總數多達3828件。這意謂著近五年以來,平均每年「至少」有765家公司在發生商業紛爭時,是處於台灣司法沒有商業法院、法官可能不夠專業的高度風險中。

然而,上述的數據中,還不包括「證券交易」。證券交易的內涵涉及資金在境內或境外移動、交易時點的法律界線、財務預測更新、重大訊息具體內容……,極具專業性及技術性,法官若沒有相當的商業、金融知識,在審理時無異是盲人摸象,因而胡審亂判。「銳普電子」掏空案就是一個例子。

民國94年間,證券交易所發現銳普股價從低點翻漲三倍,懷疑有弊,檢察官偵辦後起訴了七人。其中,銳普電子公司副董事長、同時也是「泰暘集團」總裁的詹定邦,因為是前證交所董事長吳乃仁的妻舅、曾任投資人保護中心總經理詹彩虹的親弟弟,全案因此備受社會矚目。

來看看司法是怎麼審判這個案子的。

詹定邦在一、二審都被判處10年徒刑,但罰金從1億元降到7000萬元;打到「更二審」時,他被判刑9年、罰金7000萬元;但是,民國106年3月28日,「更三審」宣判:詹定邦無罪。(官司發展,請見附表)

從民國96年一審判處重刑,到民國106年改判無罪,詹定邦已經拚搏了10年。而且,銳普案發展到「更二審」時,全案7名被告中,有3人已經無罪確定,其餘4人被判處7年2月到9年不等徒刑。沒想到,在「更三審」時,司法來個大逆轉:歷審都有罪的這4人全部無罪!

司法「玩」了銳普案10年,從一審玩到二審再玩到三審,歷經30位法官的審判,最後的判決結果是誤會一場?

銳普案的審判荒唐,被法官發揮得淋灕盡至,其中之最莫過於銳普公司董事長陳貴全,他在司法裡有段奇幻漂流。

一審時,陳貴全獲判無罪。二審時,他被改判有罪,而且是判處重刑9年,併科罰金6500萬元。他上訴最高法院,三審認為二審的判決有問題,發回重審後,直到「更二審」才回到原點──無罪,並且定讞。

台灣司法的病灶之一,是部份法官不夠專業,尤其當遇到專業案件時,更是窘態畢現,見解翻來覆去、認定不一;相對來說,就造成訴訟當事人飽受司法凌遲,苦不堪言。

銳普案,是台灣欠缺「專業法院」下的祭品,從時間點可以獲得證明。

台灣第一個和商業有關的「專庭」出現,是在民國97年8月28日。這天,台北地方法院的「金融專業法庭」問世。但是,在民國96年10月31日,台北地院已經宣判了銳普案。

由於司法院只在第一審設置金融專業法庭,因此,當銳普案「投胎」到高等法院後,再度是由非金融專庭的法官在審理。

銳普案生不逢時,它誕生於台灣還沒有金融專庭的年代。如今,在司改國是會議第二分組通過決議設置商業法院,終於讓企業界如大旱望得雲霓。

不過,企業界還是必須要警醒:在商業法院設置之前,司法還是有可能會繼續「玩」出下一個銳普案!

(附表)銳普電子案/官司發展簡表

作者簡介: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委員、文字工作者、大學老師,作品《流浪法庭30年》促成「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司法太平洋》催生通過設置「商業法院」。

新聞相關影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