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協商 評鑑委員會組成、個案評鑑制度無共識

立法院24日再度針對「法官法」進行朝野協商。(圖擷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24日再度針對「法官法」進行朝野協商。(圖擷自國會頻道)


攸關淘汰不適任檢察官、法官的「法官法修正草案」力拚在本週完成三讀,立法院今天(24日)再度針對「法官法」進行朝野協商。不過,針對人審會組成、評鑑委員會的產生方式、是否將法官個案評鑑請求主體納入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等關鍵條文仍無共識,將留待院會表決處理。#記者劉玉秋的報導#

立法院臨時會將處理攸關淘汰不適任檢察官、法官的「法官法修正草案」,根據委員會初審通過的版本,對法官懲戒處分種類增加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等款;不過針對法官評鑑委員會的人員組成、職務法庭是否要有參審員、要不要刪除全面評核制度等則無共識,交付朝野協商。

立法院長蘇嘉全24日再度召集朝野協商,對於爭議條文達成部分共識。其中,針對全面評核制度上,民進黨團提出修正動議刪除,認為若法官有違失情節,相關人員可隨時向職務監督權人或法官評鑑委員會反應進行處理,無須留待全面評核,況且全面評核制度也無法強化職務監督獎優汰劣的功能。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現行規定是每3年全面評核一次,已經進行了2次,但調查結果,95%的法官都表現良好,這次修法已在其他條文改革評鑑工作,舊制的全面評核建議刪除。呂太郎說:『(原音) 後面的修法已經把可以申請法官評鑑者,由目前的團體改為每個個案的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意思是每個個案裡法官隨時受到監督,這樣會比現在發問卷全面評核要更有效力。在新的制度下對法官全面監督跟淘汰比現有制度強很多。』

雖然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反對刪除,質疑全面評核制度雖成效不彰,但刪除未免過於矯枉過正,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也一度有不同意見,但最後協商仍依據民進黨團的意見通過,刪除全面評核制度。

另外,過去因法官個案請求評鑑的時效過短,導致許多案件在程序上就被駁回,朝野協商也達成共識,延長請求評鑑時效,明定自「判決確定」或「案件繫屬滿六年時」起算3年。

不過,經過一整天的協商,朝野針對人審會的組成、評鑑委員會的產生方式、是否將法官個案評鑑請求主體納入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以及法官評鑑委員會做出懲戒必要的決議時,是否無須再經監察院移送職務法庭,提升懲戒效率等爭議條文仍無共識,將留待院會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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