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要陳水扁出庭 高院撤銷扁洗錢罪免訴案

前總統陳水扁洗錢案因停審多年獲一審判免訴,二審高院不認同。(本刊資料照)
前總統陳水扁洗錢案因停審多年獲一審判免訴,二審高院不認同。(本刊資料照)

前總統陳水扁涉及龍潭購地等4案遭判刑20年確定,但他因病保外就醫,另有二次金改國泰併世華等4案未審結則停審,其中前台北101董事長陳敏薰千萬元買官洗錢案發至今逾16年仍未判決確定,今年5月20日台北地院認為案發至今逾16年,逾10年追訴期而判免訴,檢察官上訴後,高院今(28日)認為,一審沒傳扁出庭即判免訴,程序有問題,撤銷扁的免訴,全案發回更審。

高院判決指出,法院於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而裁定停止審判後,如停審原因消滅或因其他事由欲為終局判決前,若無事實上的困難,應使訴訟參與者有表達意見機會,並透過到庭陳述意見或其他適當方式,踐履保障當事人聽審權的正當法律程序,對於扁洗錢案停審後免訴,高院認為,一審以追訴權時效完成即逕為免訴判決,訴訟程序難認妥適,撤銷發回一審。

本刊調查,除了已獲判免訴的陳敏薰買官款洗錢案,陳水扁另涉二次改金國泰併世華等3案,若持續因病停審,也有可能拖過追訴期而獲免訴,其中貪污罪的追訴期較長,可達30年,這次檢察官上訴高院的陳敏薰千萬元買官洗錢案最後行為在2006年1月,洗錢罪屬於法定刑3年以上10年未滿的罪,現行追訴期為20年,但依從輕從新原則,台北地院認為扁適用舊刑法追訴權時效為10年的規定。

台北地院在今年5月20日認為,此案追訴權時效應自被告犯罪行為終了日即2006年1月25日起計算本案追訴權時效期間10年、因病審判不能進行而停止期間2年6月,合計12年6月;再加計檢察官行使追訴權期間4年7日、台北地院行使追訴權期間3月18日,共計已16年9月25天,犯罪的追訴權10年時效已完成,因此判免訴。

陳敏薰千萬元買官洗錢案是2011年特偵組分案偵查後認定,陳敏薰為爭取職位,2004年4月1日至6日間某日,指示祕書將1,000萬元的支票賄賂,送至當時總統官邸交予扁妻吳淑珍,扁經吳淑珍告知拿到錢後,即運用職務權限,安排陳敏薰2004年5月21日以中華開發工業銀行法人代表身分出任台北金融大樓(台北101)公司董事,並出任董事長,扁再由珍於2006年1月25日將這1,000萬元併同帳戶內其他案的犯罪所得資金,轉為6筆共計1,740萬元的定存,涉及洗錢。

北院判免訴後,檢察官認為有日期計算錯誤等問題,上訴高等法院,由受命法官陳勇松承審,合議庭審判長為吳冠霆,陪席法官為柯姿佐,今判決發回一審;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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