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認證!高虹安博士論文確有大幅抄襲 誣告罪判刑10月理由曝光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法官認證,高虹安的辛辛那提大學博士論文確實有抄襲,翁達瑞的質疑沒有問題。(資料照/記者楊佩琪攝)
法官認證,高虹安的辛辛那提大學博士論文確實有抄襲,翁達瑞的質疑沒有問題。(資料照/記者楊佩琪攝)

新竹市長高虹安於選舉期間爆發博士論文抄襲爭議,旅美教授翁達瑞被高虹安提告誹謗,不起訴後翁達瑞自訴誣告,台北地方法院21日判決高虹安有罪,處10月有期徒刑。理由是,法官認為,高虹安的論文確有大幅抄襲情事,翁達瑞發文質疑卻被告,因此有誣告之故意。

法官審理後認為,高虹安明知其博士論文有抄襲其於資策會任職期間,和2名同事及指導教授李傑等合著的期刊論文,卻在看到翁達瑞陸續於2021年9月間至2022年7月間,於臉書上發文質疑抄襲一事後,認為恐對新竹市長選情不利,因此對翁達瑞提告誹謗。

然經審酌相關證據資料,經比對高虹安的博士論文及期刊論文,確有大幅抄襲之情,認其具有使翁達瑞受刑事處分之意圖及誣告之直接故意,因此誣告罪成立,依法判刑。

法官表示,經過比對高虹安的美國辛辛那提大學博士論文,和資策會2篇期刊論文,發現期刊論文中的文字、圖表均大篇幅,幾乎一字不漏被引用在博士論文中,明顯逾越合理使用範圍。

雖然高虹安辯稱自己是期刊論文的第一作者,有抄襲也是「自我抄襲」,但所謂「自我抄襲」係指單純引用「自己的著作」,而未有引註或有引註。不過資策會2篇期刊論文是高虹安與其他3名作者合著,就難認是單純「自己的著作」。況且該期刊論文為資策會辦理「經濟部106年度科技專案計畫-資策會創新前瞻技術研究計畫」之研究成果,享有著作權,更非高虹安自己的著作。

另博士論文還大幅抄襲另與其他資策會同事、教授合著,同樣的研究計畫的研究成果,並於研討會發表、著作權屬於資策會的期刊論文,都未被高虹安列入博士論文的參考文獻中,足認因抄襲幅度過大,為免違反學術倫理之情被他人發現,而刻意所為。

既然博士論文有抄襲情事,翁達瑞在臉書上發文指摘,與事實並無相悖,高虹安卻仍對翁達瑞提告,且指摘翁達瑞「扭曲事實經過,未盡查證義務,已有真實惡意」等語,自應為虛構事實而為提告,堪認具誣告之直接故意。

雖然美國辛辛那提大學誠信辦公室副研究長有發電子郵件,表示經驗證,論文沒有版權問題,但另一封電子郵件卻已表明,原本的郵件為供內部討論用,足見僅為個人意見。又副研究長的個人意見並未考量到期刊論文係數人合著、著作權屬資策會、還有抄襲其他期刊論文情形,該意見也與辛辛那提大學的「學生行為準則」中關於抄襲的規定相違背,因此難以採信。

既然副研究長的電子郵件內容僅為個人意見,高虹安非毫無智識程度且無社會工作經驗之人,且博士論文抄襲情事明顯,又刻意不將期刊論文列入參考文獻,其認知是否會因此轉而認定博士論文無抄襲問題,已非無疑。

又因為高虹安未將另一篇期刊論文列入博士論文的參考文獻,之後才增補,可見其因應論文抄襲案的態度,是採取「擠牙膏」式,哪一篇論文被質疑,就回應哪一篇,並進行增補,沒被發現的就沒增補,可見其明顯的僥倖心態。由此可見,高虹安確實知道博士論文有抄襲情事,因此具誣告之直接故意,還在提告誹謗後,想以書狀縮減告訴範圍的舉動,皆可證明。

再者,高虹安提告誹謗時,不以翁達瑞發文質疑的原始論文版本作為證據,反以增補過的版本作為證據,可見確實有使人受刑事追訴、處罰之故意及意圖。

考量高虹安為了避免選情受影響,使翁達瑞無端受到刑事偵查,不僅虛耗偵查資源、妨害司法權行使,還使對方面臨刑事追訴風險,甚有不該。

再考量高虹安提告的加重誹謗罪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提告時大張旗鼓開記者會,就是要以司法為使批評者噤聲的工具,達到其政治目的。卻在偵查時默默以書狀減縮告訴範圍,對質疑論文抄襲部分不提告,更加證明有誣告之情。

法官認為,高虹安犯後不思確實有抄襲之情,還一概否認犯行、飾詞狡辯、犯後態度不佳,因此依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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