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觀點-新修正國家安全法跟企業有關係嗎?

為避免員工離職,企業可能面臨高度的洩密風險,業者至少需盤點公司內部營業秘密的範圍,並留意將來國科會就「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範圍公告。圖/本報資料照片
為避免員工離職,企業可能面臨高度的洩密風險,業者至少需盤點公司內部營業秘密的範圍,並留意將來國科會就「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範圍公告。圖/本報資料照片

立法院在去年5月20日三讀通過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增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相關條文,而國安會秘書長顧立雄更於日前預告將於今年年底公布關鍵技術清單,此對於企業與員工有什麼影響?

先舉個企業平常就會遇到的場景:A在甲公司研發部門任職了十年。某日,競爭對手乙公司找上了A,雙方談妥條件,A準備離職時,心想:既然我以後也都是研發,那麼,現在手邊的資料或許暫時想不到怎麼用,但總有一天應該會用到,只要公司沒跟我說什麼不能拿走(沒有交接清楚),那我就能帶就帶!況且,我在公司十年了,公司雖然有跟我說保密的重要,但從來也沒跟我說過什麼資料才是公司的機密(說實在,我也不知道保密是保什麼秘密);再者,公司從來也不管研發部門的人去使用USB、照相型手機、雲端、個人筆電等設備;還有,這些都是我自己平日(包含自己假日去上課),點滴累積而成的心血結晶,跟公司有什麼關係?

■企業所面臨員工離職的

洩密與商譽風險

從前述舉例可看出,若企業沒有好好地(透過教育訓練或相關保護措施等)讓員工瞭解公司秘密大致的範圍,那麼,所謂的保密條款,說實話,某程度有點白訂,因為員工都不知道秘密是什麼,如何確實遵守保密義務?此外,依照經驗,員工若要離職,只要公司沒說不能拿,基本上會能拿就拿,而現實是,公司常常離職交接程序,有點敷衍了事、沒好好清點清楚。在這些情形下,只要有員工的流動(離職),企業都會面臨高度的洩密風險。

此外,有何商譽風險可言?簡單來說,前面例子所提到關於企業做不好的地方(包含欠缺合理保護措施等),在司法調查或審理的過程中,會被拿出來一一檢驗,而若企業禁不起檢驗的話,可能的結局就是:企業自己認為有洩密的員工不但沒事(不起訴或無罪),而且,其他員工某程度還認為企業會挾怨報復離職員工,此外,企業還因為保密措施被挑剔,某程度被認為保密措施作不好,進而影響商譽與客戶、供應商的信心!

■企業所面臨應徵、

管理員工的營業秘密風險

同樣以上面例子來看,A縱使被認為有竊取或越權重製老東家(甲公司)機密,但這應該也是A的事情,跟新東家(乙公司)有關係嗎?有的!因為依據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4,乙公司會因為對於「犯罪之發生」未「盡力為防止行為」而遭科以罰金!但有人會認為,這風險很大嗎?要證明公司「已盡力為防止行為」很難嗎?筆者要說的是,風險真的很大!我們可以來看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4號判決理由:「聘僱契約書…固然均有『乙方…不得將其以前雇主之機密資料…透露予甲方…』之約定,然此僅為一般性、抽象性之宣示性規範,並非積極、具體、有效之防止行為」、「被告…公司經營科技業已數十年,當然知道必須盡力避免來自競爭者員工違法使用營業秘密之可能性,惟…被告…於…聲明書『是否曾接觸或經手前任雇主營運、生產或銷售相關之機密資訊…』此一問題,竟均勾選為『否』…被告公司…竟全無任何質疑、詢問、確認,即予收存,就此等…明顯有悖於事實之回答,被告…公司全無後續管理動作,直接予以聘用,顯有悖於常理。」

■企業面臨更加嚴峻的風險

上述例子若加上以下事實,企業就會面臨刑責更重的國家安全法之法律風險:A拿走的資料是被國科會列為「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清單之一。此外,A行為被發現係「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等。

那麼,企業該怎麼辦?

關於完整智財保護制度之建立,限於篇幅無法細說,但企業至少需:盤點公司內部營業秘密的範圍,並留意將來國科會就「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範圍之公告。此外,由於此類案件不少其實是員工的無心之過,因此,建議企業必須重視教育訓練,要特別強調的是,進行教育訓練時絕不能敷衍了事,建議依照不同部門(對象)給予不同客製化的內容(最好是案例式互動),才能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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