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有明文!「偵查」應適度公開 黃暐瀚翻出作業辦法籲北檢公開說明柯案

資深媒體人黃暐瀚11日找出「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指出法有明文:「對於國家安全、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重大災難或其他社會矚目案件,有適度公開說明之必要」。   圖:翻攝「臉書」黃暐瀚粉絲專頁
資深媒體人黃暐瀚11日找出「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指出法有明文:「對於國家安全、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重大災難或其他社會矚目案件,有適度公開說明之必要」。 圖:翻攝「臉書」黃暐瀚粉絲專頁

[Newtalk新聞] 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弊案向法院聲請羈押民眾黨主席、前台北市長柯文哲獲准,震撼各界。而有媒體報導指出檢廉搜到關鍵USB內有工作簿記載「2022/11/1 1500沈慶京」,引發北檢「洩露」偵察中案件秘密的疑慮。對此,資深媒體人黃暐瀚今天(11日)呼籲「偵查,應適度公開!」認為民眾有知的權利,媒體致力於追求真相。找出「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指出有相關規定,建議檢方公開說明。

黃暐瀚表示,一般新聞報導,牽涉偵辦中的司法案件時,常會聽到「偵查不公開」,引述法源是「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偵查,不公開之」。但以同法條第5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為基準制定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其中第8條第1項第1款:「對於國家安全、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重大災難或其他社會矚目案件,有適度公開說明之必要」。認為檢察官在面對像柯文哲被收押這麼震撼社會的大事,早該主動「適度公開、更多說明」,告訴社會各界「為什麼辦」?「為什麼押」?

黃暐瀚指出,「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第1項:「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認為媒體並不是「訴訟關係人」,不在「被限制之列」,所以如果真是檢方洩漏偵辦機密給媒體,媒體基本上沒事,但洩漏的人如果是「訴訟關係人」,則會有洩密之責。

黃暐瀚結論,對偵察中案件「洩密」是不應該的,但重大案件「說明不足」也不妥適。建議遇上重大案件時,檢方應採用「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之規定,適度公開,避免社會對立,民情躁動。

查看原文

更多Newtalk新聞報導
陳佩琪遭爆「ATM存錢分60次」涉洗錢4度改供! 柯文哲3子女恐列被告
斥北檢亂辦、媒體亂報 民眾黨:黨檢媒三位一體押人取供 破壞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