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42)—違法核課應自動退還 沒有效期限制

稅災戶簡永松原本有一家公司,從89年起就沒有營業,且經會計師簽證無經營價值。沒想到早已過了稅捐稽徵法第21條五年和七年的核課期間,稅務機關竟然用93年已經廢除的「無形資產作價條例」的解釋函令,對已經解散清算的公司開單追稅近7千萬!簡永松遺孀鍾春蘭向國稅局提問:「沒有營業,哪來營所稅及未分配盈餘?」「無形資產作價在93年就已廢除,為何100年時還可以列入?」「沒有金流,為何可以課稅?」「已超過法定核課期間,為何還可以課稅?」可見違法犯紀的就是國稅局!

專責追大額逃漏稅的前高雄國稅局簡任稽核黃坤光表示,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是98年才增訂的,只要稽徵機關用法、核課或計算錯誤,都要自動退還,沒有年限。他查稅幾十年,絕對沒有推計課稅,要有經濟行為的收入,才會有所得與課稅的問題。強調金錢犯罪都一定要查有金流,不能憑空想像犯罪所得多少,太極門案天馬行空亂辦,查到61萬,起訴書卻說32億收入,根本就是隨便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