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43)—檢察官的約束必須比法官嚴格

台灣陪審團協會副理事長張靜律師表示,台灣現在最大的問題是檢察官所有的福利、保護、懲戒都比照法官,但是檢察官辦案是主動偵查,可以自己主動找案子偵查,法官辦案是不告不理,檢察官可以隨便把人起訴,安一個罪名,就算你最後無罪,可能已經8年、10年以後了,所以這是非常嚴重的問題。他認為對檢察官的約束必須比法官嚴格,且台灣的自訴制度不但不能廢,而且要盡量放大;像太極門案及很多的冤案,回頭到地檢署要告檢察官,案子就不見了,都被簽結掉,連不起訴都不做,只有自訴才能讓案子可以公開。

中央大學客家語文及社會科學系曾建元教授提到,在現行的制度下對於檢察長,民眾有更高的期許,因為檢察長對於刑事偵查追訴如果過多不當的干涉,會影響到具體的個案正義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