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44)—歐美警察執法權掀改革浪潮 台灣政府應加速跟上

去(2020)年美國佛洛伊德之死,震驚全球,涉嫌員警被判三項謀殺及過失殺人罪,將面臨最高40年監禁,也致使眾議院通過警察改革法,包括禁止鎖喉、破門搜索令(no-knockwarrant),反對種族貌相(racial profiling),限制擴大警察培訓等不當行為。

美國2016年在科羅拉多州有位警察在市政府前,試圖用電擊槍壓制陳抗民眾,警長諭知警員這屬言論自由的範疇,而該警察也因執法過當,賠償當事者525萬臺幣(17.5萬美元)。

在法國有人民被警察違法逮捕,警察馬上被停權等候司法判決,總理甚至出面向人民道歉。

但是,台灣面對如此多公權力違法行徑,政府至今似乎沒有具體作為,警政署長陳家欽僅表示要加強警員的教育訓練。但若國家暴力不斷發生,政府只是加強教育或道歉,是否等同默許支持暴力?正如德國追究納粹的轉型正義精神,任何幫兇、元凶都應該無限期的被究責,因為他們代表國家執行公權力,更應守法,並盡全力捍衛人權與社會正義,而不是假公濟私,盲從服膺違法的上級指示。民主台灣實不容許這樣的國家暴力,高頻率的迫害無辜百姓基本人權!

黃錫富案始作俑者前員林分局長,僅是調職,沒有確實懲處,而竹北事件更是離譜,涉案的檢警無人遭受懲處,甚至還升官。包括違法逮捕志工的警察、所長、局長、無證據就限制人民住居的檢察官,迄今無人被懲戒或糾正,亦無人向身心受創的志工黃媽媽道歉,令人匪夷所思。台灣的民主人權,政府還在乎嗎?

民眾要的是公平正義,政府部門若無法發揮正本清源的作用,面對所有公權力不法,不願落實轉型正義的精神「公布真相、究責加害者、賠償受害者」,不斷承受後果的將是每個台灣人。現在幫助任何一個被濫權侵害的百姓討公道,要求國家制止公權力違法濫權,其實是為了捍衛所有台灣人,自己未來也能避免成為可能的任一個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