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提醒] 攝影機(含監控攝影機) 請務必填寫「商品檢驗字號」以免觸法荷包失血

親愛的賣家您好:

提醒您,「具儲存功能之網路攝影機」列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之應施檢驗品目。

請您依規定於「商品檢驗字號」欄位填上檢驗核管字號。

  • 若您的商品已經在架上,請儘快到賣場修改補上「商品檢驗字號」欄位;

  • 若您欲新刊登該類商品時,務必於刊登內容填寫「商品檢驗字號」欄位。

以下攝影機相關產品之『商品檢驗字號』(BSMI) 已更改為必填欄,若未依商品檢驗法填寫正確「商品檢驗字號」,將可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不等罰鍰,請務必配合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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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

陳列或銷售未符合檢驗規定之應施檢驗商品,可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請參考商品檢驗法第60條第1項、第60條之2規定

未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或非應施檢驗商品,如意圖欺騙他人而印有、貼附或註明標準檢驗局商品檢驗標識,將觸犯刑法第255條虛偽標記及販賣該商品罪,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

敬請賣家留意及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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