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連帶賠償 媽媽嘴呂炳宏怒批法官

日前最高法院審結謝依涵的媽媽嘴兇殺案,判決謝女與媽媽嘴老闆呂炳宏及二位股東需賠償368萬元定讞,呂炳宏雖然第一時間在媒體上喊冤,但也沒多說什麼,沉潛多日,昨晚他在臉書上張貼一篇長文,怒批法官無視科學證據、亂兜故事。

呂炳宏舉例,法醫的筆錄指出,陳進福體內的安眠藥劑量很低,案發當時尚未昏迷,民事法官卻完全不採用;且依證人證詞,7點半左右見到受害人陳進福夫婦昏昏沉沉地坐在位子上,但監視器拍到陳進福夫婦是7點19分來到店內,且一般而言,服用安眠藥大約一小時才發作,呂炳宏質疑:「那這段證詞不是應該證明根本不是在店裡下藥嗎?」

此外,判決最大爭議的部份,在於員工犯法,老闆卻要負連帶責任,律師呂秋遠在判決確定後曾發文解釋,這種狀況最常見的狀況是車禍,例如員工在送貨途中撞到人導致傷亡,且被認定有過失,老闆就必須負連帶賠償責任。「這項民法的立法原因,除了認為員工替老闆賺錢,所以員工闖禍,老闆本來就應該負責外,還有保護弱勢的被害人在內,因為員工在經濟上或許無法負擔高額賠償,由較有經濟能力的公司來負責,被害人比較有保障可以取得賠償金額。」

但呂秋遠也表示,這項民法用在謝依涵案卻不合情理,因為謝依涵是呂炳宏信賴的員工,陳進福夫婦也是老顧客,所以呂炳宏不可能懷疑謝依涵會對陳進福夫婦下藥,也不會懷疑謝依涵送陳進福夫婦回家其實是要謀殺他們。

而呂炳宏也對連帶賠償的理由十分不滿,他認為此案並非意外,而是謝依涵預謀殺人,並將被害人約到店裡,他不懂為何自己需要負連帶責任。呂炳宏指出,如果真要防止員工在工作時犯罪,是否要每位員工都要戴頭戴式攝影機,連上廁所都要被老闆監視,否則誰知道員工會不會在廁所做什麼事?

呂炳宏臉書全文

1.我不知道大家有沒有遇過官司?

你們知道民事的事實認定是抄刑事的,而刑事的事實認定如果亂寫(法官刑案一審判決書說針對細節不討論)所以用很簡單的故事來寫事實,店裡下藥,扶出去,用刀殺害,故實情節就這樣,我就被判輸。BUT真的是這樣嗎?我們有很多科學證據去質疑法官認定的「事實」,說個簡單的例如:北北身上的安眠藥劑量很低,法醫筆錄都說尚未昏迷,民事法官完全不採認,照抄刑事判決事實,說兩個都昏迷, 事實根本不符合科學證據,你說我嘔不嘔?然後最嘔的是,事實改變了,謝改判無期徒刑,我的官司還是依照舊事實認定定讞……

2.我不知道事實可以胡亂扭曲胡亂兜?

例如社論文中拿法官的胡亂兜的判決內容「依據店內員工(證人)郭00所證:1.晚上七點半左右走出休息室到客人用餐區時,曾看見陳、張二人對坐,並且張翠萍整個人是坐在椅子上、頭部往右側傾倒,狀似半倒狀態,二個人都是昏昏沉沉的模樣,臉色很難看;2.晚上八點半左右,再度走到客人用餐區時,仍看到陳、張二人緊閉雙眼,好像沉睡的感覺、坐在原座位上;3.不唯如此,當時也認為陳、張二人特別晚走,覺得很奇怪、不尋常;4.對於以上的看見與不尋常感覺,並沒有任何作為或告知當在店內的呂炳宏。」

BUT 明明就科學證據攝影機拍到7:19分兩位老人家走進我店內,飲品都還沒做還沒喝,而那顆安眠藥吃下去要1小時才會發作,7點半就昏了?你信?那這段證詞不是應該證明根本不是在店裡下藥嗎?結果反說我沒建立通報機制?我真的不知道這是甚麼神邏輯?

其實我能理解證人也有腦袋不清楚的時候,就像金紙店老闆娘根本沒看到就亂說,我以為法官會明察秋毫,抽絲剝繭,找出真相,沒想到法官也不去認真認定事實,拿A打B,拿B打A,拿錯誤的證詞胡亂兜胡亂湊,抄來抄去,為何不試著看看科學證據,再兜事實呢?

3.我不知道大家知不知道因果關係的恐怖?

社論內後面一段就是說下藥扶出去殺害是不可分割的因果,所以我要為最後的損害負責,白話文就是只要牽拖得到老闆,你就得賠,如果公司美工刀被帶出去殺人─賠,開公司車路上看到仇人用力撞─賠,基本上因為道德低落,而故意犯下犯罪案件,這些故意的犯罪殺人行為在保險上都不理賠,但開先例後延伸下去老闆應該賠不完了,如果真要防止,可能真的每個員工都要帶頭戴式攝影機,我要全時監看全部員工一舉一動,包括上廁所,隱私權?誰知道你會不會在廁所做什麼事啊?

而最重要的因果都不談,如果不是(陳進福)3年給了謝94萬(法院認證),引起人性的貪嗔癡,這整件事根本不會發生,明明是私人細故,謝做了萬全準備,事先拿藥準備衣服刀子,約來店裡,伺機而動,我們店裡被利用,卻放大到我必須要為這整件事負連帶賠償責任,法官希望我跟家屬和解賠錢了事,如果你是我你會怎麼做?這根本不關我事吧~

4.我從來都不知道一個休憩的咖啡館,客人眼睛閉起來睡覺,員工沒報告我,這樣算監督不周?沒建立回報機制?

店裡當時是營業時間,旁邊還有一桌客人,老太太單純坐在那裏,也沒躺在地上,也沒趴在桌上,只是雙眼閉起來坐著,掃地的店員看到,不以為意,沒通知我,這樣叫我沒建立通報機制,說真的如果店員真跑來跟我說待會會發生殺人事件,我才真的會嚇死。

好比說我當晚看到裙子換褲子,我有問,但是對方用神情自若的玩笑話帶過,試問男性雇主們,你們看到女員工換衣服,你關心一下,對方神情自若的跟你玩笑話帶過,你會繼續打破砂鍋問到底嗎?我是自以為她是因為MC沾到才換褲子,不過重點是法官你覺得她會跟我說,我剛殺人所以換褲子尼?

5.到底事實真相是甚麼?

我也不知道,但我以為事實真相是建立在科學證據上,不過我被判輸的「法官認定事實」一定不是真相,陳北北在我們店裡又暱稱義式不雷縮,北北來店裡5年了,每天都喝「濃縮咖啡」,五年如一日,一杯只有15CC,一口就能乾掉,最後的報告身上安眠藥為39nm,就藥劑動力學來說,吃下1小時後100多nm才能發揮藥效,而39nm大概吃下10~15分鐘(而且磨粉絕對只會更快),所以法醫說「尚未昏迷」。

而攝影機明明拍到7:19到店裡,7:30應該喝到濃縮咖啡了,8:30還在店裡被看到,那濃縮咖啡都喝了一小時了,身上安眠藥劑量怎麼可能這麼低?

法官您怎麼會怪7:30的濃縮咖啡,這完全不符合科學證據,結果法官可以都用店裡下藥扶出去殺害,來說明整個故事,便宜行事?

6.到底何時犯案?

先說說簡單時序

7:19 攝影機拍到兩位老人家來店裡

7:30 郭店員說看到兩人

8:30 郭店員說看到兩人

8:40 隔壁老闆看到謝跟老太太一起手勾手走過店門口,手上還拿東西

8:45 郭店員說沒看到三人

8:55 謝身上有噴到幾個泥巴(沒血跡),要同事幫她拿衣服換

10:00 打烊,大家都離開了

1:30 謝被拍到騎車離開

法醫說3點前遇害,不確定時間,身上安眠藥劑量一個為300多一個為39nm,身上各10~20多刀。

結果法官認定,是8:30~8:55遇害,然後我們質疑才不到半小時,遇害地點在135公尺外,而且有證人看到先帶一位,另一位沒看到,假設如同法官說的事實,謝可以在25分鐘內慢慢的扶2人然後殺害兩人,各10~20刀,來回跑135公尺2次,重點是回來時身上沒有任何血跡只有泥巴,法官都不會懷疑嗎?

請問各位柯南這到底是怎麼辦到的?

再來10:00~1:30有這麼久的時間在做甚麼?謝口供說她坐在石頭上發呆

法官你相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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