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定丁允恭「放蕩不檢」監院上訴 監委出庭:他的行為就是性騷擾

前總統府發言人丁允恭。   圖:林朝億/攝(資料照片)
前總統府發言人丁允恭。 圖:林朝億/攝(資料照片)

[新頭殼newtalk] 總統府前發言人丁允恭在擔任高雄市新聞局長期間遭爆訂婚後劈腿多女,還3度在局長室與一名電視台女記者發生性關係,害對方墮胎兩次,分手後又被控不斷騷擾,被懲戒法院認定「放蕩不檢」,判撤職停用2年。提案彈劾的監察委員紀惠容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今天(12日)開庭,紀惠容當庭陳述丁允恭行為就是性騷擾無誤,要求合議庭認定性騷擾成立。

紀惠容稍早發出聲明提到,今天在庭上就丁允恭案件之答辯,首先提出不服一審懲戒法院判決丁允恭案之性騷擾之理由,因為一審幾乎是跟著丁允恭的論調,認為丁允恭所張貼的合照衣著整齊,兩人為親密之男女關係,無所謂含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等意涵,而不認定是性騷擾。

紀惠容說明,性騷擾是一個持續行為,也是一個持續發生的脈絡過程,不容被被片面切割。懲戒法院竟一張切割的圖片來定義性騷擾與否,讓人不服。檢視丁允恭貼出照片之行為與背後動機,他明明知道當事人已發展另一段感情,竟以極不友善、充滿報復性的張貼照片,展現其「控制」與「支配」。

紀惠容指出,這張照片已足以形塑性「敵意環境」,這是騷擾非常重要的構成要件之一,它讓當事人陷於小三之流言,且影響其心理、工作、正常生活之進行。甚至最後陷於經濟困境,不得不求助丁允恭之金錢協助。這也是當事人受性騷擾之後的創傷反應。

紀惠容續指,懲戒法院認定這張照片顯示雙方為親密男女關係,卻又說不含性意味,這是互相矛盾的,既然稱照片為親密男女關係,當然涉及「性」或「性別」有關之意涵。懲戒法院漏未審酌丁允恭罔顧當事人之意願與主觀感受,卻仍連續表達個人情慾意念與追求之事實。

紀惠容表示,監察院在一審已經附上兩人之間互動的line,當中顯示在106年2、3月當事人已多次表明分手,拒絕追求,卻不斷接受丁允恭的騷擾訊息。因為雙方對性騷擾的構成要件定義分歧,建請法官依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第5條之規定,選任專家學者就言詞辯論之爭點事項,於言詞辯論時到場陳述意見。

紀惠容強調,本案是一個社會矚目、影響台灣婦女權益的重要案件,期許懲戒法院是一個符合國際公約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之規定辨識性騷擾、性別歧視背後的歧視結構。而桃色風暴去年曝光後,丁允恭去年底與小他18歲的台視前記者蔣婕妤結婚,懲戒法院先前開庭時,蔣婕妤曾出庭稱丁允恭遭索討約50萬元,反問「到底是誰在騷擾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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