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 使用牌照稅繳納至5/2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醒,一一二年全期自用汽車、上期營業用汽車及一百五十一㏄以上機車之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至一一二年五月二日止,若尚未繳納,請儘速繳納以免加徵滯納金。

該處表示,如未收到稅單或遺失,可至該處各分處或監理機關牌照稅服務櫃台申請補發,亦可於開徵期間使用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超商的多媒體資訊機以「車牌號碼及身分證號/統一編號」,查詢並列印繳納單於超商櫃台繳納(單筆稅額限三萬元以下)。

該處說明,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繳納期限每逾三日應加徵一%的滯納金,也就是五月三至五日不加徵滯納金,從五月六日起加徵一%,每三日再加徵一%,最高加徵至十%,逾卅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請留意繳納期限,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民眾如有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請致電該處免付費電話○八○○七二六九六九洽詢或利用該處網站(https://www.kctax.gov.tw)查詢,省時又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