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刷行人地獄污名!立院今初審《交安條例》

▲行政院修法,要讓台灣洗刷行人地獄污名。(圖/爆廢公社)
▲行政院修法,要讓台灣洗刷行人地獄污名。(圖/爆廢公社)

[NOWnews今日新聞]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26)日將初審由行政院提案《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藉由建設、改善及維護行人交通安全設施等方式,解決人行道不足、無障礙動線連結、人潮聚集重要場所周邊劃設行人友善區及排除道路阻礙通行設備等,積極建構安全、無礙及可連續通行的行人用路空間。行政院也宣示,目標是以2030年行人事故減少50%,2050年行人交通事故零死亡。

內政部長林右昌說,新訂條例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各目的主管機關擬定中長程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畫,各縣市再依據前項計畫訂定中長程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對於都市計畫區域內,一定寬度以上的道路未施設人行道地區,也明文要求地方政府應擬定分年分期建設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優先進行改善,每4年至少要檢討一次,以提升國內人行道設施品質。

林右昌也說明,新訂條例也明確規範各縣市將醫療院所、學校、機關、大眾運輸場站等行人密集場所周邊,公告指定範圍為行人友善區之規定,並應舉辦說明會聽取在地居民意見,優先進行相關改善措施,經由增設人行道、建置防護、警示及無障礙設施、車輛減速設施等方式,提供適當保護及提醒,讓兒童、長者、行動不便者及陪同者能享有安全及可連續的行走空間及環境。

林右昌說,至於既有道路上如有電力、電信箱體或桿件等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設備,後續將由縣市政府協調要求主管單位進行設施改善、遷移或拆除等,若未能在期限內完成者也得給予裁罰。另道路兩旁、建築物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未與鄰接地平面齊平或自行任意改建而妨礙行人通行者,條例中也明定處理原則,讓行走環境及空間可以連續,有效提升國內整體通行環境與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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